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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公职人员投资获利被控受贿,这三个逻辑漏洞是关键

2026-05-31

一个看似“板上钉钉”的受贿案

几个月前,我们团队接手了一个案子。当事人在金融系统工作了大半辈子,因为一笔投资获利,被指控受贿。纪委调查了数月,查遍了他所有经手的项目和人脉,没有发现任何一笔红包礼金。唯一的问题,就是他作为股东投资了一家公司,几年后赚了一笔钱。指控的逻辑很简单:你之所以能拿到投资份额,是因为你的职务便利。听起来是不是百口莫辩?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第一反应不是被这个逻辑带跑,而是要问:这里面有没有被忽略的事实?

第一大逻辑漏洞:受贿讲的是“一本万利”,这里却是“高风险重投入”

大家都听过一个词,叫“权钱交易”,它的基础逻辑是官员利用权力获取好处,不承担风险,稳赚不赔。但这起案子完全相反。当事人投入了相当一笔本金,这笔钱占用了数年之久。更关键的是,投资的前四年里,这笔股权一直处于重大亏损状态,几乎血本无归。直到第五年市场环境好转,他才勉强收回了本金。各位想想,天下哪有这样的受贿?需要公职人员自己拿出巨额本金,忍受长达数年的亏损,只为赌一个不确定的回报?这种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的模式,和受贿罪的“旱涝保收”特征,完全是两回事。

第二大逻辑漏洞:到底是谁帮了谁?颠倒黑白的关键

办案过程中,我一直追问一个问题:这笔投资,到底是谁求着谁?当年企业找到当事人时,并不是想通过送股份来“感谢”他,而是因为企业自身深陷经营危机,资金链濒临断裂。是当事人以个人资金入局,雪中送炭,帮助企业盘活。你想想,一个快要倒闭的企业,哪里还有能力“行贿”?真相是,当事人用钱救了企业,陪它走过了最难的几年。现在企业活过来了,庭上却反过来声称这是在“输送好处”。这个逻辑完全颠倒了。如果拿出钱帮企业渡过难关也算受贿,那以后谁还敢雪中送炭?

第三大逻辑漏洞:没有行贿故意,也没有受贿故意

这是整个案子的核心。把五年的时间线拉长来看,当事人绝大多数时间承受巨额亏损,全程没有得到任何实际好处。从主观上看,他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好处”的故意。反过来看企业,当初寻求融资自救的老板,也没有通过勾兑权力来实现变现的意图。所谓“贿赂”,首先得有“送”和“拿”的意图。当双方出发点都是为了解决商业危机,最终投资产生了回报,这就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硬要定性,最多也只是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属于违纪问题,绝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

有人可能会问,最新的司法解释不是说通过股权形式获利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吗?这里我必须说明一点:司法解释只是在认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教你怎么算金额,它绝对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受贿罪的核心——“权钱交易”。如果连交易背景和主观意图都没搞清楚,直接用结果来倒推罪名,那法律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严谨。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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