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收到一份案卷,当事人姓薛,做的是电动车出租生意。他给骑手提供车辆,签了三个月合同,骑手跑了一两天觉得赚不到钱想退租,合同里写着要支付违约金。骑手报案说,这个租金和违约金的设计就是诈骗,目的就是为了收这笔钱。
薛先生自己也被这种说法吓到了,反复问我:叶律师,我这个生意是不是真的有问题?
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但问法却很有代表性。很多当事人把合同违约和诈骗搞混了,一旦有客户不按约定履行,就觉得自己做错了事。
我们先把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拆开看: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打一开始就不打算履约的念头?薛先生这个生意是怎么开始的?他投了几十万买车,建了完整的运营体系,车辆真正交到了骑手手里。他不是空手套白狼,不是收了钱就跑路。这个经营行为从一开始就是真实的,不是装出来的。
问题不在于“收钱”,而在于“收的是符合约定的钱,还是骗来的钱”。违约金条款写在合同里,骑手签字确认,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约定,没有胁迫,没有欺骗。如果每个履约正常的生意,遇到客户不满意就得赔钱、就构成诈骗,那这世上就没有合同这回事了。
这个案子里,薛先生的生意模式还有几个细节很关键。他买的是正常的电动车,不是拼装的、不是事故车,车是能真正上路跑的。他的收益模式不是画大饼,不是承诺月入上万,而是把车租出去,骑手跑多少算多少。
骑手觉得收入低,想退租,这属于对合同条款不满意。但合同里约定了三个月租期和违约金,双方都签了字,从法律层面看,这是一个完整的民事行为。公安不能因为一方觉得“不划算”,就把另一方抓起来。
从证据角度看,薛先生可以做的事情也很明确:固定他买车、建系统的记录,调取签约的电子记录和车辆的使用痕迹。这些不是用来“证明自己是好人”,而是用来证明“这个生意从一开始就是真的”。
说了这么多,我想表达的不只是一句话“这种事不构成诈骗”,而是告诉经营者一个道理:经营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有一条清晰的边界。
刑事案件最忌讳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不清楚规则的情况下先把自己吓住了。如果你是正常的经营者,合同、协议、签字、交付这些环节都很完整,那就应该把重心放回客观证据的梳理。当然,每个案子细节不一样,情况也不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