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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为什么故意杀人案,法院有时不判死刑

2026-05-29

一个让家属难以接受,但法律上却说得通的判决

看到一位当事人的笔录里写着这样一句话:“我真没想杀她,那天就是太生气了。”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前不久,新闻报道了一起案件:22岁男子杀害了34岁女友,一审被判死缓。被害人家属不服,提出了抗诉。很多人在问:杀了人,为什么不直接判死刑?这个判决,到底公不公平?这个问题,我今天想认真聊聊。

关键不是“杀没杀人”,而是“因何杀人”

这个案件的判决,核心依据其实来自于1999年的一次法院工作座谈会。那次座谈会明确了一件事: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和那种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人的故意杀人案,性质完全不同。后者的死刑适用要“十分慎重”。这不是给杀人犯找借口,而是司法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的一个逻辑——冲动杀人,和蓄意杀人,两者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有本质区别。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不判死刑立即执行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害人明显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另一种是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这个案子里,虽然没有认定女方有过错,但被告人被认定为自首。自首,是法定的减轻情节。这正是法院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原因。

不是所有的自首,都能“免死”

那么,是不是只要自首了,故意杀人就一定不会判死刑?答案是否定的。我见过太多人把这个逻辑想得太简单了。我们在办案中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当事人或家属觉得,“我都自首了,肯定没事了”。但其实,自首能不能起到减轻作用,要看它所对应的罪行本身是否极其严重。

对于一些预谋已久的案件——如果手段特别残忍,比如杀了人还肢解尸体,而且完全没有悔意,即便有自首情节,法院依然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判断:主观恶性大不大,行为是否极其恶劣,有没有造成无法挽回的社会后果。这些因素都会“对冲”掉自首的减刑效果。所以,具体案情的认定,不是简单的A+B=C,而是一套更复杂的综合判断体系。

总结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法律的逻辑和普通人的直觉之间,有时存在一道认知的沟。它不是简单的“杀人偿命”,而是要看“为了什么杀人”、“怎么杀的人”、“杀人之后是什么态度”。明白这三点,你才真正看懂了一张判决书。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对判决还有困惑,或不确定自己的处境,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事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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