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位当事人的笔录里写着这样一句话:“我卖的只是一个网址,又不是作品本身。”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因为在实践中,很多年轻人都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这位小伙子经营着一个网站,网站里上传了大量视频,他通过QQ群以每人五元的价格,把网站链接卖给其他人,总共卖了七个人,收了35块钱。事发后,他非常害怕,因为有人告诉他这个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能判到无期甚至死刑。
但我要告诉你,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认知误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的是直接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比如发送具体的视频、图片文件。而你只是提供了一个网址链接,这个网址本身可能随时更迭,今天指向黄色网站,明天可能就变成了一个卖钢管的企业官网。
这类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通常更接近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而不是直接传播淫秽物品本身。这是第一个需要掰正的点。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一个普遍现象:当事人自己经营或传播的网站,他本人根本不清楚里面到底有多少部作品。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一开始说“没多少”,但经过初步排查,警方发现首页可能就有十几部,页数可能有几十页甚至上百页。按照这个节奏,一个月下来,网站里的作品数量可能达到数千部。
这恰恰说明了隐藏痛点在哪里:很多小老板运营这种网站时,为了吸引流量,每天都在更新。但他们自己根本没算过账,也不知道自己已经处于多大的风险之中。一旦案发,警方会根据网站的实际作品数量和传播人次来认定犯罪事实,而不是只凭你卖出几个链接的收益。
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门槛: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通常要求发送的网站链接达到一定数量或获利达到一定金额(比如发送给2000个用户或获利一万元)。当数字远低于这个标准时,很多时候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最多面临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犯罪。
很多在网络上涉案的年轻人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他们不觉得自己坏到那种程度——“反正就是卖了个网址,又没逼着别人看,怎么就犯罪了?”他们可能想的是,卖几块钱的链接,补贴点家用,没什么大不了的。
这种心态恰好是最危险的。法律不会因为你觉得“只是小打小闹”就网开一面。在刑事审判里,很多案子办到最后,量刑的关键往往不是你的主观恶意,而是客观后果——你卖了多少、传了多远。
但也不必被网上那些“67.5年”、“100岁才能出来”的玩笑话吓破胆。我直接告诉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高刑期,就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根本不存在六十多年这种说法。上面那些数字,纯粹是某些人为了节目效果乱算的。而且,就算真判了十几年,在监狱里表现良好,通过减刑、假释,实际服刑时间也会短很多。
所以,对当事人而言,最紧迫的事不是恐慌,而是抓住当下这个窗口期。你现在还在侦查阶段,最重要的是和检察官沟通时,要把这三句话讲清楚:第一,我卖的只是一个网址链接,不是直接传播作品;第二,我查过法律,知道这个罪名的立案标准;第三,我真心认错,保证绝不再犯。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