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位当事人的笔录里写着这样一句话——“我确实没说实话,但我干的活对得起这份工资。”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陷入刑事程序后,最困惑的往往不是“我做了什么”,而是“我做的这些,到底算不算犯罪”。
这让我想起多年前在业内讨论度很高的一个案子。一名男子伪造律师证件,在没有全国联网核验的那些年,他靠一本假证拿到了会见文书和授权委托书,代理案件、会见当事人,甚至还出庭辩护。据说有些案子的辩护效果还可以。直到有一次在重庆开庭,法官发现他没有律师一码通,发函核查后,一切才暴露。
这个案子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诈骗,但最终定的却是伪造国家证件。为什么?因为他虽然虚构了身份,但真实地提供了法律服务。他领走的每一分代理费,都对应着实实在在的阅卷、会见和庭上辩护。这就触及了一个核心问题:在刑事案件里,身份假了,就一定是诈骗吗?
我们回到最常被问到的那一类情形:当事人隐瞒了不符合入职条件的信息,成功入职后正常干活、正常领薪。这个行为表面看确实有欺骗,但刑法上的诈骗罪,欺骗只是手段,非法占有才是目的。
诈骗罪的完整逻辑链条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环节缺一不可。在实际办理案件时,很多家属只看到了“欺骗”,却忽略了后面更关键的问题——对方到底损失了什么。
一个人入职后正常履职,他付出的劳动就是真实存在的。公司支付工资,换来的是真实的劳务成果。公司的财产确实转移到了他的账户,但公司也收到了等值的劳动回报。从本质上讲,这不是无对价的非法占有,而是带有瑕疵的真实交易。就像前面那个伪造律师证的案子,委托人支付了律师费,委托人也确实得到了法律代理服务,财产损失在刑法意义上就很难成立。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有疑问:那是不是只要干了活,什么假话都能说?当然不是。我们需要区分两类完全不同的情形。
第一类,通过欺骗获取了完全不对等的利益。比如根本不去上班,或者能力严重不匹配导致用人单位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公司支付的工资和得到的回报之间存在巨大落差。这类情形里,欺骗行为直接制造了财产损失,就比较接近诈骗了。第二类,欺骗只影响入职这个节点,但不影响后续劳动关系的实质对价。入职后正常完成工作,工资就是对劳动的报酬,欺骗和最终的财产变动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个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这笔钱到底是他骗来的,还是他挣来的。如果是骗来的,那可能触犯刑法。如果是挣来的,身份造假的问题可能更多属于民事上的欺诈或者劳动法上的违纪。公司如果认为受到欺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可以主张一定范围内的民事赔偿或要求返还基于特定身份发放的专项福利,但这和刑事犯罪有本质区别。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讲清楚一个道理:刑法看的是实质,不是表面。在刑事案件里,辩护的重点往往不是当事人有没有说假话,而是这个假话有没有给别人造成真正的、可以用法律计算的损失。
如果你现在正因为类似的事情被调查,或者家里人因为这个被叫去问话,最要紧的不是慌张认错,而是先把事情的实质对价关系理清楚。哪一部分是劳动付出,哪一部分可能是虚假信息带来的额外利益,每一笔钱的性质都需要清晰界定。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面临的情况属于哪一类,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