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来问我的时候,心里都抱着一个念头:听说只要在那边待的时间短,就没事。这个说法,对,也不对。
前阵子我们团队在梳理案卷,看到其中一份笔录里,一个人说了这么句话:“我就过去待了两三天,还没正式开始干,这也要算吗?”这句话让我想了很久。
很多人对“30天”这个数字记忆深刻,但法律的规定远没有这么简单。确实,目前的司法解释把“停留超过三十天”作为定罪的一个明确标准。但如果有人以为,只要没待满三十天就等于自动安全,那就进入了一个要命的误区。
问题的核心根本不在于你待了几天,而在于证据里有没有那笔“账”。如果我们简单做个比喻,天数就像是墙上的挂钟,而涉案金额或次数,才是你脚下有没有踩实的脚印。
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人在境外窝点只待了一两天,还没来得及熟悉环境。但问题是,就在这一两天里,产生了一笔数额相当可观的诈骗资金。这种情况下,你还认为“时间短”能说明问题吗?在司法实践中,有犯罪金额远远比有停留天数来得更有分量。哪怕没有金额,如果能查证出拨打了多少次诈骗电话、发送了多少条诈骗信息,同样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来认定。绕开天数这个挡箭牌,真正能让你被追究责任的,是那些已经被记录下来的行为。
说到这里,有些家属可能会松一口气:还好,我家那位刚培训完就被抓了,没有实际做过什么,没有金额也没有数量。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只能跟着天数的标准走了?
没错,如果我们只盯着诈骗罪这一个方向看。当嫌疑人尚未开始实施诈骗,或者仅仅在听完几堂培训课后就被抓获,由于客观上缺乏犯罪金额和具体数量,又没有其他能被证实的恶劣情节,法律上确实只能回到原点,依据在诈骗窝点的停留天数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停留不足三十天,通常不被视为诈骗罪处理。
但是,事情往往没有这么容易翻篇。很多人忘记了自己当初是怎么出去的。如果不是通过正规口岸出境,而是被组织偷渡进入诈骗窝点,那么诈骗罪这一关虽然过了,马上就会面临偷越国边境罪的审查。这根刺,一直卡在很多看似“安全”的案子里。当然,好消息是,这种情形下的量刑通常很轻,在许多地方,只要处理得当,完全有机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直接争取不起诉。
我们之前办理的一起案件,情况和上面说的几乎一模一样。当事人由人带着偷渡过去,刚安顿下来培训了没两天,整个窝点就被一锅端了。人被带回来的时候,家属的心几乎是悬在嗓子眼上,觉得这次肯定逃不掉了。
案子到了检察院,我们核心论证的就两点:一,主观上尚未正式开展诈骗活动,客观上无任何犯罪数额可认定,在诈骗窝点停留的天数也远低于法定标准;二,对于偷越国边境的部分,当事人是初犯、偶犯,在整个过程中处于被安排、辅助的角色,且认罪态度良好。最终的结论是,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
说这个案子,不是想传递一种“总会有办法”的盲目乐观,而是想说明:在不触犯诈骗罪实质红线的前提下,通过偷渡途径参与的滞留行为,本身存在一条可以看见的路。这条路走不走得通,一看事实底子到底怎样,二看介入的阶段对不对。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这些程序节点看着远,实际上很多能影响结果的窗口,在当事人还没意识到的时候就已经过去了。
很多家属一开始找来,就只是想确认一下事情到底严不严重。这很正常。如果你现在也处在不确定的状态里,可以让家属先把大概经过告诉我,我们团队先帮着理一理,当前最要紧先盯住哪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