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处理过一个案子,案情并不复杂,但背后的法律逻辑让我想了很久。当事人是某物流公司的租赁负责人,他在与业主方谈续租时,为公司争取到了几百万的让利。但他却没有把全部让利都还给公司,而是截留了一部分。事发后,公司报了案,指控他职务侵占。
乍一看,这确实有点像“捞钱”。但仔细分析下来,问题远比表面复杂。这个案子的核心是两个问题:第一,有没有虚增交易环节?第二,公司到底有没有遭受实际损失?
思路一旦清晰,辩护方向也就明确了。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公司以同等价格续租,既然没多花钱,那就不算亏。但办案机关的逻辑往往是:如果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私自拿了好处,那这笔好处就应该是公司的,他拿走了,公司就损失了。
这种思路听起来有道理,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核心要件之一是“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这里的损失,不是指“公司本可以赚更多”,而是指公司实际付出了超出市场价格的代价。
在一个完全市场化、透明的交易中,如果公司获得了与市场价对等的服务或资产,即便当事人私下获利,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财产被侵占。 因为公司并没有多付出一分钱,它的资产总额没有减少。
回到上面那个案子,公司续租的价格,其实是低于市场价的,因为当事人谈下了业主的让利。公司用更低的价格,获得了同等的使用权,这本身就是一笔划算的买卖。所谓的“损失”,并不存在。
当然,我上面说的逻辑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交易本身是真实、透明、公允的。
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最常见的情形是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来获利。比如,当事人设立一家空壳公司作为中间商,低价从业主方拿资源,再高价卖给自己的公司,两头吃差价。这种情况下,公司支付的价格远超市场公允价,损失是实打实的。
但本案完全不同。 当事人并没有引入任何空壳公司或第三方,他与业主方的谈判是真实的一对一博弈。他所获得的让利,是凭借自身的谈判能力争取来的,而不是通过虚构的环节来“偷”公司的钱。
这个区别,在法律上意义重大。控方要想证明存在“虚增环节”,需要拿出确凿证据证明他引入了不存在的中间人,或者伪造了交易背景。如果只是因为他私下拿了钱,就推定环节虚增,那逻辑链条是断的。
这个案子最终走向了无罪。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虽然存在违规获利行为,但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我常跟当事人家属说一句话:被列入调查,不代表一定构成犯罪。 很多看似“捞钱”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只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漏洞或违规操作,距离刑事犯罪还有很大距离。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