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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这种新型诈骗手法,次数和金额认定是关键

2026-05-25

远程摄像头与面对面交易,手法差异决定了罪名轻重

最近,我注意到一类被称为“曲线洄游”的新型犯罪手法,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少讨论。所谓“曲线洄游”,说白了就是犯罪分子为了躲避打击,设计出的一套层层隔离的作案流程。其中最常见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安装摄像头远程监控现金交易,另一种是直接与“鱼”(即受害者或下线)面对面交易。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困惑的就是:手法不同,最后判的罪名和刑期差别到底有多大?

在我看来,这两种手法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金额能否被完整认定。对于安装摄像头、远程遥控的“曲线车队”模式,犯罪分子与受害人没有直接接触,现场只有一包被丢弃的现金。公安机关只要查获了摄像头和后台记录,基本上每一次取现金的监控录像都能对应上,次数和金额一目了然。这类案子,司法机关往往会将所有记录在案的金额都纳入指控,数量往往相当可观。

但面对面交易的情况就复杂多了。因为交易过程存在真实的见面和交谈,有时甚至涉及“油测”(即警方安排的线人或特情人员)。这种情况下,哪些交易是真正的犯罪,哪些是特情引诱,哪些是正常往来,经常存在争议。金额认定也更容易出现“卖得少、认定得多”的矛盾。

特情引诱下的交易,到底算不算犯罪金额

刚才说到面对面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油测”,也就是侦查人员或线人参与购买、出售的情形。这一点,很多当事人认为:“既然是警察让我做的,那我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从法律实践来看,这个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根据我的经验,特情引诱本身并不能直接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它更多是影响法院对“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的判断。如果是“数量引诱”——比如当事人本来只打算卖一点,特情人员反复要求加量——法院可能会对这部分加量的金额从轻认定,或者认定为未遂。如果是“犯意引诱”——即当事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是特情主动勾引才犯案——那法院很可能会大幅减轻甚至不予认定为犯罪。

但关键难点在于:当事人很难证明“没有犯意”。因为一旦你出面交易、收了钱,就留下了客观证据。法院更注重的是你有没有实施行为,而不是你心里怎么想。所以,我的建议是:如果确实涉及特情介入,一定要在律师指导下,尽快梳理每一次交易的背景、动机和具体经过,看看是否存在可以争取的空间。

影响最终结果的两个核心因素:次数认定和主观故意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这类案件最终走向哪个罪名、判多久,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能被认定的犯罪次数和金额,二是你是否有明确的诈骗或帮助诈骗的故意。

对于远程摄像头模式,因为所有记录都清晰可查,辩护空间主要在于:能否证明部分镜头并非由你本人操作,或者你当时对被用于诈骗是否知情。对于面对面交易模式,辩护重点则应该放在:哪些交易是正常往来、哪些是特情引诱、你的实际获利情况。如果能够证明某些交易系被诱骗或胁迫,或者你根本没有从中获利,法院就可能会从轻处理。

很多家属第一次接触这类案件时,第一反应是“抓了多少就认多少”。但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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