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困惑:明明对方也拿到了些实实在在的好处,怎么就成了诈骗?在这些案子的笔录里,往往能看到类似的交易记录——前期几笔小订单都正常发货,价格还比市场价低一截。等到真正的大单进来,钱一到账,人却联系不上了。这就是典型的甜头铺垫型诈骗,问题恰恰出在那些“甜头”上。
先说一个挺有意思的细节。我见过一份账本,上面清楚记着:行为人花高价从正规渠道买来商品,转头以不到七折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光看前面这几笔交易,他每一单都在贴钱。不少家属到这里就会问:他都实打实贴了几万块了,怎么还能定他诈骗?
问题的症结在于,这些贴出去的钱,性质该怎么认定。从公诉人的角度看,这属于犯罪成本——就像花在租场地、买设备上的钱一样,是为了搭好诈骗的台子,不能从犯罪金额里扣。但我们作为辩护人,会重点看另一层关系:这笔钱是直接给到被害人手里的,而且实实在在地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这就引发了一个辩护中关键的争议:前期那些真金白银给出去的“甜头”,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到底该不该剥离出去?
说到这里,有些家属可能会想:既然钱还给被害人了,不就应该从总数里减掉吗?现实比这个逻辑复杂得多。
实务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则: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款项,可以不认定为犯罪数额。但这里有个隐藏的条件——归还的时间节点。通常适用于诈骗行为已经完成之后、公安立案之前,行为人主动把钱退回去的情况。然而在甜头铺垫型案件中,那些低于市场价的交付,发生在被害人打大笔款项之前,也就是诈骗还没既遂的时候。这个时间差,会让“已经退还”的法律适用基础大打折扣。
更有意思的是,有时候主动提出把这部分金额从总数里扣掉,反而可能帮了倒忙。为什么?因为公诉人起诉时,往往只针对那笔最终没有兑现的大额预付款。辩护方如果硬要把前期的小恩小惠拉进来讨论,等于间接承认那几笔交易也是整个骗局的一部分,反而把基数扩大了。所以,不是每一笔给出去的钱都适合拿来当减扣的理由,时机和方式比“想当然”更重要。
那么,回到最初的困惑——到底行不行?答案要看能不能构成法理上所说的“反对给付”。
简单地讲,有些支出是付给第三方的。比如找人做假网站、买不实身份的四件套、给中间人付佣金。这些钱没有一分落到被害人手里,对弥补损失毫无意义,是纯粹的犯罪成本,绝对扣不了。但甜头铺垫型案件里不一样,行为人为了让被害人相信自己,是直接把商品或者现金返利交到被害人手上的。如果这笔支付确实弥补了被害人一部分直接的财产损失,并且时间、数额都能对得上,那么在法律要件具备的情况下,是有争取空间的。
我记得很清楚,曾经有一个案子,前期的小额交易记录和物流凭证非常完整,每笔对应的正是后来认定的那个“被害人”。我们花了很多精力把这一块从整个资金流里单独理出来,证明那些低于市场价的交付,本质上具有真实的交易属性。最后,这部分金额成功地没有计入最终的犯罪数额。这说明了一点:同样是一笔钱,支付给谁、支付在什么时点、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底子,结论可能完全不一样。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告诉你,刑事案件里,没有一概而论的“能扣”或“不能扣”。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需要拆开来看,判断标准有三个核心问题:钱给的是被害人还是第三方?支付有没有实际减轻被害人的损失?时间上是在骗局收网前还是收网后?这三个问题搞清楚了,辩护的方向才会清晰。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把整件事理清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