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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教育系统的五种“习惯性”职务犯罪,很多校长以为没事

2026-05-23

我办公桌上放着一份某学校的采购合同。这类文件,我们团队在办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时,几乎每次都要反复研究。合同本身可能没什么问题,但背后牵扯出的“人情”和“惯例”,往往是压垮一些校长的最后一根稻草。近些年来,一个明显的趋势是,针对教育系统的监督越来越严。许多过去被认为是“操作空间”的领域,如今正在被严格审视,而这些所谓的“空间”,其实一开始就踩在了法律的红线上。

一、权力的直接“变现”:从招生到采购的灰色地带

办案中我们发现,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最直接的两个高发区就是招生和采购。学校最大的权力是什么?是决定谁能进来的权力。尤其是在一些所谓的名校,一个入学名额,在某些家长眼中价值不菲,甚至愿意为此付出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很多当事人找到我们时会说:“叶律师,我只是帮了个忙,签了个字,钱也不是我直接收的。”但他们忽略了,利用职务便利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转学,并从中收受财物,这本身就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

另一个就是采购。小到校服、食堂食材,大到教学设备、基建工程,都是纪委监委重点关注的环节。调查往往会从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开始:“为什么是这家公司中标?”顺着这个问题深挖下去,是否存在“打招呼”?背后有没有利益交换?招投标过程是否公正?这些问题,在证据面前很难掩盖。我见过一位校长,就因为在一次设备采购中,默许了特定关系人公司的入围,最终被认定为共同受贿,他到最后都觉得委屈,认为自己只是顺水推舟,并没主动做什么。

二、账本里的“秘密”:经费使用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学校账上的钱,我们自己用得灵活一点,难道也不行吗?”这是很多学校负责人的共同困惑。他们习惯于通过虚开发票、虚构项目来套取资金,用于处理一些“不方便”入账的开支,比如招待费、公关费等。在他们看来,钱没有揣进自己兜里,就是为了学校的“集体利益”,不算犯罪。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在法律上,只要你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不管这笔钱最终用在了哪里,哪怕是为了“集体”,只要手段不合法,就已经触犯了刑法。同样,如果将专项经费挪作他用,比如把基建的钱拿去发了奖金,即便事后归还,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审计的放大镜下,没有一笔糊涂账可以蒙混过关。很多案子,就是从一次常规的财务审计中发现线索的。

三、“不作为”与“乱作为”:人情关系和默许放任的代价

如果说上面两种是主动的“伸手”,那么还有两种更隐蔽的风险,一种是为他人“乱作为”,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

“乱作为”的典型,就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亲朋好友或特定关系方的生意“站台”。比如,为什么只有这一家培训机构能顺利进入校园开办兴趣班?为什么学校的各种活动都指定这家服务商?当事人往往辩解说,这只是正常的合作推荐,自己没拿一分钱。但如果这家机构为了感谢你的“推荐”,给了你或你的亲属好处,这就可能构成受贿或介绍贿赂。权力本身是不能用来做人情交易的。

更危险的是“不作为”,也就是当“甩手掌柜”。有些领导看到学校里存在一些违规收费、或者下属有违法行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默许放任。他们天真地以为,只要自己没动手、没签字,责任就追不到自己头上。这种想法大错特错。作为负责人,你对单位的整体运营负有监管责任,明知下属或单位存在犯罪行为而不制止、不纠正,甚至放任,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甚至是共同犯罪。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上的“作为”。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当事人是在被纪委监委约谈之后,才开始感到紧张和害怕,但那个时候,很多事情已经变得被动。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某些“惯例”是否存在风险,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法律角度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作为一名办了十几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深知,很多当事人并非一开始就想走上歧途,而是在一次次的“惯例”和“人情”中迷失了方向,渐渐模糊了权力的边界。未来几年,对教育系统权力的监督只会越来越严。守住权力的边界,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自己、对家庭最好的保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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