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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同样是信用卡代还,为什么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2026-05-23

最近在梳理案卷时,我注意到一个现象。同样是帮人代还信用卡,涉案金额也差不多,有些案子判了五年以上,有些却能争取到缓刑。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非常困惑:为什么差距会这么大?前段时间,我去外省一个看守所会见一位因此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他也有着同样的疑问。

他所做的,就是用几台POS机,先帮别人的信用卡垫资还款,再马上把同样的金额刷出来,从中收取一点手续费。这在行内被称为“养卡”,是一种典型的信用卡代还业务。问题就出在,对于这种行为,不同地区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一种行为,两种解释:判决差异的根源

简单来说,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影响这类案件的最终判决。

第一种是《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的门槛比较低,规定只要用POS机套现,金额达到数百万,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种是《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的门槛要高得多,需要金额达到千万级别,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这两个解释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同案不同判。比如,在某个沿海大城市,曾有当事人涉案金额近千万,法院适用了第一种解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在另一个北方省份的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法院却适用了第二种解释,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仅仅因为法律适用的不同,一个需要入监服刑,一个则可以回归社会。这种巨大的差异,正是我们刑事律师需要全力去争取的辩护空间。

代还信用卡,社会危害性真的有那么大吗?

每次看到因为法律适用争议而导致天差地别的判决,我心里也不是滋味。在我看来,信用卡代还和那种纯粹的POS机套现,是有本质区别的。

说白了,纯粹的POS机套现,是把银行的信用额度,也就是银行的钱,直接变成现金拿走。这无疑损害了银行的资金安全。

但信用卡代还不一样。当事人找到代还中介时,他的信用卡里往往已经没有额度了,是一张“空卡”。是代还的人先往卡里存进一笔钱,帮他还了上个月的账单,恢复了信用额度,然后才把这笔钱刷出来。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因为这张卡得以继续使用,从而赚取了手续费和利息。从这个角度看,它的社会危害性,远比直接套取银行资金要小得多。

把两种行为都用同一个严厉的标准去惩罚,这在我看来,是有失公允的,也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路径?

那么,当法律解释存在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叫作“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就是说,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采纳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那一种解释。

更重要的是,后来出台的“资金支付结算”司法解释,其实比“信用卡”司法解释更贴切地描述了信用卡代还的行为。信用卡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而在代还业务中,持卡人并没有拿到现金,他只是完成了一次债务的偿还。这更符合“资金支付结算”解释里说的“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定义。这里的“指定付款方”,其实就是持卡人自己,他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偿还了代还人刚才垫付给他的那笔钱。

这个观点并不是我个人的臆想。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个指导性案例中,法院就明确采纳了这种观点。那个案子涉案金额也达到了上千万,但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处了缓刑。这说明,最高院的意见也倾向于对这类行为进行更准确、更公平的界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这类案件专业性很强,法律适用在不同地区也确实存在差异。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情况,最关键的一步是弄清楚办案机关倾向于适用哪一种解释,以及是否有空间去争取适用更有利的规定。在不了解这些细节之前盲目行动,很可能会错失辩护的最佳时机。

法律追求的不仅是惩罚,更是罪责刑相适应。对于这类新型的经济犯罪,简单地套用最严厉的条款,有时并不公平,也违背了刑法的初衷。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独特性,虽然情况复杂,但只要找准了法律适用的关键节点,依然有争取一个合理结果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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