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办理的一起强奸案,让我对看守所里的隐形风险印象特别深刻。当事人承认自己有发生性关系的意愿,但只承认了法院最终认定的犯罪未遂。可检察官始终坚持指控他犯罪既遂。如果既定,刑期会差两到三年。正当我围绕证据不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步步为营准备辩护时,我看到了公诉方提交的这样一份证人笔录——来自同监室的一名室友。
这份笔录是在监区检察官谈话室做的,但它不是讯问笔录,而是证人笔录。关键是,这个证人在事发前根本不认识我的当事人。他只知道别人管我当事人叫“老刘”,连全名都说不清楚。就这么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公诉人问他:“你同监室的刘某某你知道吧?”他答:“我不知道他全名,都喊他老刘。”紧接着第二个问题:“你知道刘某为何被关押吗?”
这个问题不是在“问”,而是在“引导”。它诱导对方回答出检察官心中预设的那个答案。一旦室友如实回答“我知道他是因为强奸罪进来的”,这份笔录就成了“证人证言”,可以用来支撑指控。
看到这份笔录,我并没有觉得意外。恰恰相反,它向我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公诉方关于“既遂”这一指控,证据严重不足。
为什么?理由很简单。如果一个案件铁证如山,定罪板上钉钉,没有一个检察官会费尽心思跑到监区去,找一个根本不认识嫌疑人的室友来做笔录。这无异于“刺探军情”,说白了就是证据不够,只能另辟蹊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有作证的义务。这位室友既不知道案发经过,也不了解案件背景,他掌握的所谓“信息”,不过是监室里的道听途说。这份证言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所以我在质证时提出了两点意见:第一,证人与案件无关,笔录不具备证据资格。第二,这份笔录恰恰暴露了公诉方对“既遂”指控缺乏硬伤,只能依赖外围的、诱导性的旁证来补强。
更要紧的是,它反证了当事人的说法。室友作证说“听说老刘是因为涉嫌强奸进来的”,注意“涉嫌”二字。这不恰恰印证了当事人自己在庭上的态度吗?他认为自己只是被怀疑、有嫌疑,并不意味着就构成了犯罪既遂。这份笔录倒是从侧面帮了我们的忙。
这个案子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两起强奸既遂的指控不予认定,只认定了未遂。当事人少面临了两到三年的刑期。但回过头来看,有一个细节值得每一个身处困境的人警醒:看守所内,你在和谁说话,对方在听什么。
这也是我反复跟当事人强调的一点——如果决定不认罪,或者对部分事实有异议,就尽量避免在看守所里跟任何人讨论案件细节。在一个四五十人的监室里,绝大部分人都不认识你,但他们当中的有些人,可能会因为一个立功减刑的机会,去主动向办案机关“汇报”你的情况。这不是危言耸听,我见过太多因此“翻车”的案例。
所以,同监室的人,不是朋友,是证人。真正能保护你的,是法律、是证据、是专业辩护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很多人第一次遇到这类事,连“什么时候该沉默”都不知道。这很正常。可以先来跟我聊聊,把情况理清楚,再做下一步的动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