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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被认定寻衅滋事,还有从轻判决的希望吗?

2026-05-23

“寻衅滋事”这四个字,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可能是被当事人家属问到最多的罪名之一。很多人觉得它像个“口袋”,什么都能往里装,一旦沾上,就感觉前途未卜。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这个罪名的构成确实相对模糊,也正因为如此,它常常让身处其中的人感到无力和迷茫。

但在我看来,也正是这种不明确性,反而为专业的刑事辩护留下了空间。执业十八年,我见过太多起初看似绝望的寻衅滋事案件,最终通过细致的工作,找到了转机。今天,我想结合办案经验,聊一聊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以及在困境中,我们还能从哪些方向去努力。

一、换个罪名,也许是条出路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名产生交叉。它们看起来相似,但入罪的标准和量刑的尺度,差别很大。有时候,努力的方向不是去论证无罪,而是论证“此罪非彼罪”。

去年我办过一个案子。一位年轻人因为与人发生冲突,造成对方受伤,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并且很快就批捕了。家属找到我时,情绪很差,觉得孩子就是一时冲动,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这种好像街头混混才犯的罪。

通过会见和详细阅卷,我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当事人和被害人之间早有矛盾,这次冲突是有特定原因和对象的,并非法律所要求的那种“无事生非、随意挑衅”。我的辩护思路很明确,这个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核心特征,而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我立刻和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的观点,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加上我们积极与被害人调解,取得了谅解,这位年轻人不仅被取保候审,最后也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二、追溯源头,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刑事案件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时候,一个看似恶劣的结果,其背后有着复杂的成因。如果“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起到了直接作用,那么这一点,必须在法庭上被充分地呈现和考量。

这个案子,我印象很深。当事人王先生是外地来杭州谋生的,靠摆摊卖点馄饨、烤肠补贴家用,因为没有固定的摊位,一直在“打游击”。一天,他刚到一个陌生的街道,还没开张,就被几位街道管理人员发现了。

接下来的事情,成了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对方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扣押了他的三轮车。王先生去接受处理,对方没有开具任何罚单,就让他交了几千元的现金。交完钱,他以为可以把车推走了,结果对方又临时起意,要扣下他的煤气罐,理由是要拿去鉴定。整个过程中,对方的态度非常粗暴。王先生在后来的笔录里反复提到一句话:“我在他们面前,感觉不到一点尊严。”

他想拿回自己的煤气罐,因为那是他做生意的全部家当,但对方坚决不给。长期的生活压力,加上眼前感受到的不公和屈辱,让这个老实人情绪失控,最终用摊位上的一把剪刀,和管理人员发生了冲突,导致两人受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案发后,他被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并且因为是“持械伤人”,面临从重处罚的风险。

我的辩护思路,就是紧紧抓住“被害人过错”这一点。我向法庭明确指出,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规范乃至违法行为,是他们一步步将我的当事人推向了情绪崩溃的边缘。本案的发生,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虽然最终没能达成书面谅解,但在我们的努力下,王先生还是向对方全额赔偿了医疗费,表达了歉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当事人持械伤人、造成一人轻伤且未获得谅解的情况下,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说实话,这个结果,在同类案件中已经非常不容易了。它说明,法律会惩罚犯罪,但同样会关照人情,追问是非曲直的根源。

寻衅滋事这类案件,很多时候起因都非常偶然,当事人往往是在一瞬间的情绪支配下,做出了让自己后悔终生的事情。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正为此感到困惑和无助,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的处境下,最应该做什么,以及还有哪些事情可以去争取。

法律是冰冷的,但案子是具体的,人是有情感的。找到案件中的特殊性,找到法律适用的空间,是我们作为刑事律师一直在努力做的事情。即便身处困境,也别轻易放弃希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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