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家在资金紧张时,都可能面临一个令人焦虑的时刻——项目快要成功,却因为一份无法及时取得的官方文件被卡住。那一刻,有的人选择伪造文件,只为了让计划继续进行。一旦被发现,他们便开始担心:这是不是诈骗?
这种担心我理解。很多人以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这些字眼,只要出现就意味着入罪。但在刑法上,问题远比表面复杂。诈骗罪的关键不在“造假”,而在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是为了骗钱不还、卷款而去,而不是为了履行一个有价值的合同。
这看似细微的差异,往往决定了一个人是入罪还是免责。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办案人员也容易陷入“造假=诈骗”的逻辑,他们按图索骥:虚构事实→他人受骗→财产损失→有罪。但在法律的真实世界中,这样的推理并不总是成立。
几年前我关注过一个案例,案情很有代表性。一位叶某通过合法招标买下一处商场,支付了首付款,但尾款尚未全部支付。租户要求他提供收款证明,他为了顺利收租,便伪造了一张显示尾款已付的收条。租户照此缴纳了租金,之后这张收条被发现是假造。叶某随即被指控“合同诈骗”。
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他有罪——理由很简单:造假、收钱、欺骗。然而案件进入再审后,判决发生了彻底逆转。原因在于法庭重新审视了几个关键要素:
交易真实存在。叶某确实购买了商场并支付了首付款,他的行为是在履行真实交易而非虚构交易。
租户获得了对价。租户支付租金后得到了商铺使用权,没有实际经济损失。
行为目的不同。伪造收条不是为了卷走租金,而是为了利用租金支付尾款、维持商业循环。
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商业自救行为。伪造的文件只是手段,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叶某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造假确实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简单与诈骗划上等号。只有当行为人意图“拿钱跑路”,而非“拿钱履约”,诈骗罪的核心才成立。
在我执业的这些年里,常遇到类似的情形。企业陷入困境时,很多人会选择非常规方式来“挺过去”,比如垫资、延迟履约、甚至用暂时无法证明的文件做支撑。法律上,这种行为的风险就在于目的性质:你是为了完成合同还是为了占有资金?
如果行为建立在真实交易之上,被害人获得了应有的对价,那么就要从民事纠纷的角度看待;如果明知无力履行还继续骗取财产,那才触及刑事范畴。界限的模糊,正是很多商人陷入困境时最容易犯错的地方。
说实话,一些当事人第一次来找我时,脸上写满困惑——“我只是为了公司周转,怎么就成了‘诈骗’?”我能理解这种痛苦,也清楚法律没那么残酷,它允许我们通过证据去证明行为的真实目的。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法律构成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被立案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许多决定最终结果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
如果你或你的企业遇到类似情况,最重要的不是焦急辩解,而是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厘清交易的本质、行为的目的,以及是否存在真正的财产损失。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
造假与诈骗之间并没有想象中那样清晰的“一刀切”。判断的核心始终是目的和结果。如果行为的出发点是履约,而非占有,那么案件就有空间去争取辩护。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在那些看似绝境的情形里,找到法律留下的那一线生机。
专业的分析和及时的介入,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认清界限,才有安全的底气。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