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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2026-05-18

从一个特殊身份的当事人说起

几个月前,我在一份卷宗的笔录中看到这样一句话:“我只是按照指令处理,没有想过这是销毁证据。”这句话来自一位保安部门负责人,也就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曾经的执法者,却因为一次处理物证的决策,成了被指控“帮助毁灭证据”的嫌疑人。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往往源于一种“下游犯罪”——例如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包庇或掩饰犯罪所得等。它们的复杂之处在于,行为本身看似独立,却紧紧依托于“上游犯罪”的存在。那么,若上游犯罪本身存疑,下游行为又是否仍可追责?在我们办理的这起案件中,正是对这个问题的深入追查,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一、上游犯罪存疑,下游指控就会动摇

辩护的第一步,是厘清所谓“帮助行为”对应的上游犯罪是否真正成立。

我们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枪支案件的核心证据只有嫌疑人及卖家的供述。嫌疑人前后多次改口,最初承认购买了某型号枪支,但之后又称只是购买了无法组装的零件。卖家的证词同样模糊,有人根本不确定是否卖给过这名嫌疑人。更关键的是,所谓枪支物证被投放入河流后再未找到,无法鉴定是否为枪支部件。

换句话说,如果上游的“枪支犯罪”本身缺乏可靠证据,那么所谓的“帮助毁灭证据”就失去了前提。刑法中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必须建立在对他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基础上,否则就是“无根之木”。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方向自然指向无罪——因为上游犯罪本身尚未成立。

二、行为正当性与故意的界限

第二个辩护重点,是当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以及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案件中,没有任何物证能证明打捞出的物品确系枪支部件。现场的民警证词也相互矛盾,有人说是金属套筒,有人说不确定,只是“看着像”。在这种证据模糊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丢弃疑似铁质部件,在主观上认为它并非涉案物,这样的判断虽然失误,但并不意味着有故意掩盖犯罪的动机。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与涉枪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或利益关系,甚至在外地警官撤离后才组织打捞。如果真有包庇之心,他完全可以不打捞、不处理。因此,从行为逻辑上看,他的做法更像一次误判,属于行政工作上的不当处理,而非刑事犯罪。

三、从辩护策略看“存疑不诉”的可能

在多轮沟通后,我们围绕三点展开辩护:上游犯罪缺乏事实基础、行为具有合理性、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说实话,这类案件让我感触很深。稍有不慎,一个人就可能从执法者变成被指控者,甚至在面对熟悉的程序时也会变得无助。我们一次又一次看到,决定案件走向的,始终是证据的真实性、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辩护人对事实的还原能力——而不是所谓的“关系”或外在力量。

四、这类案件的辩护启示

总结来看,针对“帮助毁灭证据罪”或类似下游犯罪,常见的无罪辩护思路有以下几条:


在实践中,很多家属会忽略第一条——只有当上游犯罪成立才有“帮助”的意义,若上游都站不稳,下游自然无从谈起。理解这一点,往往是突破案件的关键。

最后提醒:案件的转机往往在证据细节里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误判。很多当事人在最初阶段就被心理压力压垮,以为一旦被调查就等于定罪。实际上,从立案到审查起诉,每一步都有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指控,但还不确定案件的关键证据是什么,可以先找专业律师沟通。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先一起把证据链梳理清楚,再判断目前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方向。

结语

要还原真相、实现有利结果,第一步始终是把握证据和事实。无论案件多复杂,只要抓住法律逻辑,就可能看到转机。希望这篇分析能让更多人理解,辩护不是“找关系”,而是一场基于证据和理性的博弈。每一个认真面对自己案件的人,都值得一个被认真倾听的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始终秉承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在杭州法律界享有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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