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外省某市一位经营羊蹄店的老板,可能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因为清洗羊蹄的废水,摊上污染环境罪这么大的事。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处理一点加工废水,怎么就成了犯罪?其实,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清洗过程中可能会用到火碱,而含有火碱的废水,明确被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一旦通过挖坑、渗井等方式逃避监管进行排放,就极有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红线。
新闻一出,不少从事类似小生意、小作坊的朋友都感到紧张。作为一名处理过多起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刑事律师,我想说的是,并非所有沾上“排污”二字的案子,都是没有转机的死局。
在法庭上,任何指控都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污染环境罪的核心证据之一,就是一份专业的鉴定报告,用以证明排放的物质确实属于法律定义的“危险废物”。如果这份报告本身出了问题,那整个指控的基础就动摇了。
我们团队前年就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李先生在杭州郊区经营一个小加工厂,因排放废水被立案调查。我们介入后,仔细审查了那份将废水认定为危险废物的鉴定报告。我发现,报告在取样程序上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且鉴定机构的相关资质也值得商榷。这就像做一道菜,如果原材料的来源和处理过程都说不清楚,那最后这道菜能不能端上桌,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围绕这些疑点,我们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经过审慎审查,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对李先生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面对指控,首先要审查的就是这份鉴定报告,它的程序是否合规、机构是否有资质、结论是否科学严谨。
刑事犯罪,除了看行为,还要看内心。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也就是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污染环境,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当事人本身并无恶意逃避监管的意图,那么就很难构成犯罪。
我举几个例子:比如,一个工厂老板一直通过市政管网正常排污,但他并不知道,由于城市规划变更,这个排污口下游已经连接到了一个饮用水源地。再比如,他使用的排污管道因为老化或第三方施工等他不可知的原因,意外发生了泄漏。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排污,但主观上缺少了那种“明知故犯”的恶意,这就为辩护留下了空间。
法律不仅要惩罚做了错事的人,更要甄别出他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这其中的差别,正是律师需要去努力厘清和证明的。
法律是严谨的,它为犯罪的构成设定了明确的门槛。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要达到三吨以上,才构成污染环境罪。
这个“三吨”的规定,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红线。如果经过查证,实际排放的危险废物数量不足三吨,即便行为有错,也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比如罚款、责令整改等,而不应该上升到刑事追责的高度。在办案实践中,对于排污数量的核实,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如何计算、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都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
因此,精确核实涉案废物的数量,是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问题,感到手足无措,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这个阶段,最重要、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
保护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这毫无疑问。但在法律的天平上,这份责任的边界也需要被清晰地界定。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定罪处罚。在刑事辩护中,我们的工作,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守住那条应有的边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