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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怎样认定“明知”与“故意”

2026-05-15

行为对象到底是谁:伪劣产品还是合格产品?

在办“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时,我常听到当事人困惑地问:“我卖出去的是产品,不管好坏,为什么说我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对象?”这个问题其实触及了一个很深的法理点——本罪的行为对象到底是伪劣产品,还是被冒充的“合格产品”。

从理论上看,两种观点都有支持。传统观点认为,刑法保护的是合法的商品流通秩序,因此应将“合格产品”视为行为对象。但在实务中,这样的理解往往造成混乱。比如销售一个劣质药品,行为人认为它只是普通的低质量商品,而不知它涉及药品类质量标准。此时,如果单纯认定行为对象为“合格产品”,反而难以处理这种“认识错误”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认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就是伪劣产品本身。原因很简单——刑法关注的是行为是否破坏了质量管理和市场秩序,而不是单纯哪个物品被“侵犯”。《产品质量法》中明确,产品是用于销售的加工制作物,不含建设工程。只要这些产品存在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便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这种理解在实践中更有效,也更符合法律逻辑。但理解到这里,很多当事人又会追问:“那我怎么知道自己是不是故意的?”这才是更关键的一层。

故意认定的核心:行为人是否“明知”产品伪劣

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要求的是明知。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还继续销售,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真的不知道,而是因为疏忽或被骗,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从多个角度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
第一,看成交价格。如果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而行为人却没有合理解释,通常会推定其明知。
第二,看进货渠道。若来源不合法、无正规手续,仍然进货销售,也是典型的“应当知道”。
第三,看产品包装和合格标志。没有质量合格证明或伪造标志的情形,往往也说明销售者心中不是没数。
第四,看交易方式和背景。如果是在非正常场所、时间或通过非常规渠道交易,这种隐蔽方式本身就强化了“明知”的推断。

我在多个案件中见过这样的情形:经销商声称“不知道是假货”,但交易发生在偏僻地点,货款现金结算,没有任何发票。这类案子往往无优势辩点,因为这些行为本身说明他有心理预期。反过来,如果进货渠道正规、报价合乎常规、销售数量正常、发现问题后及时停止销售,则可能成为辩护的关键。

说到底,判断故意不是看“心里话”,而是看一系列客观迹象。这就要求律师在案件中通过合法的证据链还原交易全过程,而不是仅靠解释。

辩护启示:主客观相结合是关键

在这种案件中,辩护的重点往往不只是产品质量,而是能否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对产品的真实情况有正确认识。法律上的“故意”与现实中的“糊涂”有时只是一步之遥。

如果销售者确实没有专业辨识能力,又是通过正常渠道购进产品,不存在低价购入或逃避检查等行为,辩护方向就可以围绕“主客观不统一”来展开。相反,如果有足够的条件预见产品为假,却依然销售,那就难以在故意部分上争取空间。

这类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事实判断与心理状态判断必须结合。在我看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明知”认定就像看一面镜子——反映的既是法律标准,也是真实行为逻辑。只有把两者统一起来,辩护才有说服力。

从职业经验来看,很多当事人并不是有意违法,而是缺乏对产品质量标准和法律风险的意识。提前建立风险审核机制,或者对供应链尽职调查,往往能避免涉刑风险。

给正在困惑的家属一句话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件复杂,而是因为不了解规则走错了第一步。从立案到定罪,判断行为人的“明知”与“故意”非常关键。若你正面对类似问题,不妨先冷静把交易流程和证据整理清楚。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了解真实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可以先聊聊,看当下阶段最需要做的是什么。

结语:理清逻辑比仓促行动更重要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表面看是产品的问题,本质上是行为逻辑的问题。理解这点,你就理解了为什么有的行为构成犯罪,有的只是市场违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才是司法判断的核心。
如果能提前辨认风险,在出事之前调整经营方式,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辩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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