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最近翻阅的一份判决书中,看到这样一句笔录:“我只是搬运了几百部短剧,怎么就构成犯罪了?”这句话,让我再次感受到时代的变化——很多人并不了解,侵犯著作权罪早已不再是“盗版光盘”的代名词。
随着数字经济和AIGC技术的普及,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网络化、技术化、产业化”的新特点。复制、传播的形式在变化,但刑法的底线没有变:只要行为构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达到特定数额或数量,就可能进入刑事追诉的范围。
换句话说,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技术不是遮羞布,流量不是护身符”。无论是用AI生成图片卖拼图,还是上传短剧赚点击,只要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标准,就会被视作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有两大判断标准——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简单来说,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公安机关就有立案的依据:
违法所得达几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达十几万元以上;
复制或传播他人作品数达几百件以上;
尤其在网络传播领域,即使没有明确利润,只要在网盘、视频平台等渠道传播他人作品数达五百部以上,或点击量累计超过数万次,就可能构成“情节严重”。这一点在很多当事人身上成为“没意识到自己违法”的关键陷阱。
举个例子:前年广州一件AI短剧案件中,涉案人录屏并销售了上千部短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很多人不理解,“AI作品不是没人拥有版权吗?”但法院明确指出,AI只是工具,背后仍有人的独创性劳动,这意味着AIGC作品已被纳入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
不少家属会问我:“叶律师,这种案子能不能缓刑?”根据我团队整理的上百份判决书,缓刑的适用确实有空间,但前提非常明确。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具备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书,才能被认为具备悔罪表现。
实践中,退赔金额和谅解书往往决定了法官是否愿意给第二次机会。多数被宣告缓刑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被告人主动赔偿并取得权利人书面谅解。此外,庭前预缴罚金也常常影响司法态度,虽然未明文规定,但这确实是一个“潜规则”。
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有缓刑的空间。对于重复侵权或数额特别大的情形,比如盗印数万册教材、破解软件用于商业生产,法院通常不会给予缓刑。司法机关强调,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基石,任何有组织的大规模侵权行为都会被视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过去两年里,我接触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呈现出明显的新趋势,主要风险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AIGC生成图片风险:利用AI“图生图”“文生图”生成与他人作品实质相似的图片,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侵权。
网络传播风险:网盘、P2P传播他人作品,一旦数量或点击达刑事标准就可能入罪。
反向工程风险:破解他人软件提取程序内容,即使硬件是自制的,软件部分仍属侵权。
平台销售风险: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制品,交易记录难以抹除,常成为定罪关键证据。
这些风险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往往低估了数据痕迹的证据效力。电子交易、云端记录、聊天截图,都会成为法庭上精准的量刑依据。
一旦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调查,第一时间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书,是最关键的三步。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情节复杂,而是在不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第一步。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关键的弯道,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很多家属第一次来找我时,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通常会先帮他们梳理案情,看看当前最重要的行动是什么。
说到底,侵犯著作权罪正在经历一次深刻的“技术转向”。今天的侵权不再是摆摊卖盗版光盘,而是出现在屏幕、算法、平台和AI生成模型中。无论是创作者还是运营者,都应该明白:技术越先进,越需要敬畏法律的边界。
如果已经涉及此类风险,记得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主动认错、退赔、修复的行为,都可能成为你走向缓刑或从宽处理的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