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第一次被刑拘时都非常震惊,原因往往是一样的——他们自认为只是帮忙介绍、并没有签合同、没收货款,也没拿走钱。
最近我看到一份刑事裁定书,案情很典型,也是我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类型。一家公司为了以赊购方式套取货物,在注册“皮包公司”后骗取货款,而介绍“失信人”注册公司的那位介绍人,被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这类案件暴露出的认知误区很普遍。很多人以为自己只是“中间人”,殊不知只要行为在整体诈骗方案中起到了作用,哪怕只是帮助找人,也可能构成犯罪。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在实践中,这类犯罪通常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分工:有人出主意、有人操盘签合同、有人负责找公司法人。
法院认定共犯时,并不是看参与者有没有直接签合同,而是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整个行为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并在其中起到了帮助作用。
像这次的案件中,介绍人为了拿介绍费,明知别人要找一个“失信人”来注册公司赊货,仍然帮忙牵线。法院认为这种行为与诈骗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将其认定为帮助行为,属于同案共犯。
法律上,一旦认定为共同犯罪,即便参与度较低,也要为整体诈骗结果承担相应的刑责。
在这类案件中,很多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是:“他只是帮忙找人,可不可以判缓刑?”
理论上,确实存在从轻的可能。《刑法》规定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在认罪认罚、初犯等情形下甚至能获得更宽处理。但前提是行为危害性相对较轻。
如果帮助行为使诈骗金额达到数百万、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法院一般会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尤其像判决中提到的,当事人为了高额介绍费参与操作,这就会显得主观故意明显,法院通常难以认定为“情节轻微”。
我经常提醒家属:从犯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自动能缓刑。减轻处罚要靠事实、证据和辩护角度的充分论证,而不是情绪上的“只是帮忙”。
说实话,刚执业的时候,我也常被这种案情困惑——一个只是转介绍的人怎么会被定罪?后来越办越多,越发现法律上的“帮助行为”认定非常严格:
只要行为对犯罪有实质帮助,即使没有在现场,也可能被追刑责。
所以在我看来,实际生活中存在一种危险的灰区:朋友让帮忙注册公司、代签协议、做担保、找法人——这些看似“帮小忙”的行为,很容易落入刑法的框架。
如果当事人能在最初听到“赊货”“别人顶名”这些字眼时停下来想一句——“这是否合法?”——很多案件本可以避免。风险的开端,往往只是一次随意的介绍。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早期判断失误导致局势失控。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量刑的节点,比如是否认罪认罚、是否能够交还部分款项,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
如果现在对类似的情况还拿不准,可以先把具体情形告诉我。我们先弄清楚参与的行为属于哪一环节,风险究竟在哪,这一步非常关键。很多家属第一次来找我,就是为了把事情理清——这很正常,也是辩护的起点。
合同诈骗罪是一类容易拉入误区的案件,尤其是团队作案时的边缘人物。法院看的是整体违法链条,不是个别“我没拿钱”的辩解。
归根结底,凡是在交易过程中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合同、赊货变现的,都需要警觉。了解风险、及早咨询,比事后解释更有意义。
每一起案件对我来说,都是一次提醒:好意帮忙,有时就是法律风险的起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上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始终秉承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享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