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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三个误区最容易让企业陷入刑事风险

2026-05-15

一张发票,可能决定一家企业的命运

在涉税刑事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始终是最容易让企业高管“踩雷”的领域。法律规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构罪,企业主几乎没有回旋空间。很多人以为虚开就是“造假开票”,但我必须说,现实中争议最大的反而是那些看上去“真实”的场景。

比如,一位当事人所在的某科技公司确有真实交易,只是货物由关联企业代为开票。货是真的,钱也确实收到了,却被认定虚开。原因在于,侦查机关沿用了旧的认定思路——只要“开票人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就一律按虚开处理。

但事实上,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罪。问题是,这一条在实践中如何“讲得通”,才是辩护的关键。很多案件的分水岭,不在事实,而在认定逻辑上。

误区一:只要开票不一致,就等于虚开

这是我在办案中最常见的误区。很多企业只是基于合作惯例,由母公司代开或关联公司统一开票,这在合同履行上有合理性,却被误以为“虚开”。旧逻辑认为,“票货分离”天然有罪;但在新解释下,应首先判断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是否造成税款实际损失。

现实中,一些税务机关的行政口径与刑事司法的标准并不一致。税务认定一般偏向形式审查,只看票据流向;而刑事司法必须看实质损失。如果律师不能区分这两套逻辑,就很难在庭上说服法官接受“无骗税目的”这一核心主张。

我常提醒企业主:使用代开方式并非一定违法,但要留存好交易合同、发货记录、资金流转明细这些证据。这些材料往往决定了“实质交易”能否被采信,也关系到能否排除主观故意的认定。

误区二:罪名一旦确定,就没法改变

还有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问题,就是罪名变更

在我们过往的案件中,遇到这种变化的不在少数。如果辩护人没有为罪名变更预留空间,辩护策略就可能全线失效。一旦罪名变化而材料不足,法庭上的被动几乎无法弥补。

更稳妥的做法,是在案件初期就建立多线备选方案:既回应虚开的指控逻辑,也准备应对非法买卖发票的可能。这样,不论检方如何调整指控方向,都能维持辩护节奏不乱。

误区三:税损害的认定可以靠税务结论

在虚开案件中,“税款损失是否存在”是关键节点。很多律师直接引用税务机关的结论,却忽略两者的评估标准不同。税务机关认定的是行政损失——即账面上未能核对的部分;而刑事诉讼认定的是实质损失——是否存在国家税收利益实际减少。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若能证明发票对应货物确实进入交易流通,税款已依法计入、并无虚抵空间,那么即便形式上存在开票不匹配,也难以判定造成税损。辩护的重点,就在于让法官看清这一逻辑:企业行为虽有瑕疵,但未触及刑法层面的危害结果。

说实话,我第一次办理此类案时也曾迷惑。后来深入研究才发现,税务认定与刑事认定之间的“错位”,正是辩护突破口所在。掌握了这一差异,案件就有了转机。

行动建议:别在不了解规则时走错第一步

涉税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企业主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贸然应对。很多人直到被刑拘才发现,税务调查早在几个月前就已经启动。

从立案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辩护介入得越早,越有可能在证据形成阶段发现关键信息,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如果你现在正面对类似风险,至少要弄清楚三点:案件以哪一罪名立案、是否存在税款损失、税务口径与司法口径是否一致。

很多人第一次来找我们时,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坐下来,先把事实梳理清楚,再讨论怎么走,比盲目做反应强得多。刑事辩护,从来不是临场救火,而是提前布局。

结语:规则变了,思路也该跟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风险在于,它看似和企业日常经营相距甚远,实则很容易在操作细节上触发刑法的边界。如今司法解释的方向已经从“一刀切”变为“看目的、看损失”,这意味着法律空间在扩大。关键是,企业和律师能否真正读懂这套新逻辑。

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的力量不只是帮人脱罪,更是帮人避罪。规则变了,思路要更新。理解法官的裁判逻辑,掌握证据的判断路径,才能让辩护在法庭上真正有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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