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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被人恶意举报、凭空污蔑,为什么追究对方那么难?

2026-05-13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在外省某市,一位老人因为扶人反被诬告。这类事情其实并不新鲜,我执业十八年来,总有当事人或家属带着一肚子委屈来律所问我:“叶律师,他明明是在胡说八道,凭空捏造事实来害我,我能不能告他诬告陷害?”心情可以理解,但从法律实践来看,这条路往往比想象中要难走得多。

为什么感觉“被黑了”,却很难构成诬告陷害罪?

很多人觉得,只要对方说的是假话,意图不轨,就应该构成诬告。但在法律上,诬告陷害罪的认定标准是极其严格的。它就像一把上了三道锁的门,必须用三把钥匙才能打开。哪三把呢?

第一,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对方必须是明知道事实不是这样,却故意捏造出来。如果他只是听信了谣言,或者自己理解错了,然后去举报,那只能算是举报失实,而不是故意的诬告。

第二,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这一点非常关键。如果对方只是捏造一些生活作风问题、邻里矛盾或者普通的经济纠纷,让你名誉受损,这可能构成诽谤或者民事侵权,但够不上诬告陷害罪。只有当他捏造的是一个足以让你被刑事追究的罪名时,才算摸到了这道门槛。

第三,目的是让你“被追究刑事责任”。简单说,他这么做的最终目的,就是想让公安、检察院来抓你,让法院来判你。如果他只是想在单位败坏你名声,或者在生意上给你使绊子,那同样不属于诬告陷害罪的范畴。

这三个条件,像三根承重柱,缺一根,诬告陷害这栋“房子”就塌了,根本立不起来。

举报失实和恶意诬告,差的不是一点半点

在现实中,我们遇到的大部分情况,其实都停留在“举报失实”的层面。比如,有的人只是片面地陈述事实,把自己有利的部分夸大,不利的部分隐去;有的人则是对法律一知半解,误以为对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于是去举报。这些情况,虽然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但法律上很难认定为是恶意的诬告。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司法机关对此的态度非常审慎。你想想,如果把门槛设得太低,会不会导致很多人不敢去举报和监督了?为了保护正常的检举权,司法机关必须在“保护举报”和“惩治诬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所以,除非有非常扎实的证据证明对方是彻头彻尾的恶意捏造,否则一般不会轻易启动刑事程序。这在程序上,也是一种必要的保护。

咽不下这口气,除了刑事控告还能做什么?

那么,是不是说被人冤枉了,就只能自认倒霉?当然不是。刑事这条路难走,不代表没有别的路。面对恶意的污蔑和不实的举报,我们至少还有几件事可以做。

首先,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如果对方的言论严重损害了你的名誉,完全可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条路的证明标准相对刑事来说要低一些。

其次,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方是通过什么方式散布谣言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开场合的言论、写给有关部门的举报信等等,这些都是证据。无论将来走哪条法律途径,证据都是最核心的武器。

最后,如果对方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你的正常生活,甚至构成诽谤,也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诽谤罪。

我知道,被人冤枉的滋味不好受。很多时候,当事人需要的不是立刻去起诉谁,而是先有人能帮他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理清楚,看看手头有哪些证据,评估一下走哪条路最合适。如果你正为此困扰,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至少让你知道第一步该往哪走。

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武器,但每种武器都有它的使用说明和适用场景。诬告陷害罪这把“重武器”,启动条件确实苛刻。但这不意味着我们面对不实侵害时就束手无策。关键是找对方法,用对工具。维权是一场理性的博弈,而不是情绪的宣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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