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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同样是找人办事收钱,一个罪名之差,刑期为何天壤之别?

2026-05-13

在卷宗里,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情节相似但结果迥异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样是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了事,收了一笔好处费,有的人可能判几年,有的人却可能面临无期徒刑。很多家属拿着文书来找我时,最大的困惑也在这里:看上去差不多的事,为什么差别这么大?

这其中的关键,往往就在于一个罪名的认定上。今天我想聊聊两个特别容易被混淆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里的“斡旋受贿”。

看上去差不多,内核完全不同

从表面看,这两个罪名确实很像,都是通过别的国家工作人员办了事,自己拿了钱。但它们的内核,一个是“人情”,一个是“公权”,这决定了性质的轻重。

“斡旋受贿”,本质上还是受贿罪的一种,只是形式特殊。它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简单来说,就是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另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帮请托人办事。这里面有一种“权权交易”的味道,是利用自己的公权力去撬动别人的公权力。因为动用的是公权,所以性质更严重,量刑标准和普通的受贿罪一样,数额巨大的,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就不同了。它的主体范围很广,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是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这个罪名,看重的是“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更多是基于私人关系、情感联系。说白了,它靠的是人情、是面子,而不是你手里的公章。因此,它的法定刑要轻得多,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个我们办过的案子,看清关键区别

前段时间,我们团队办了一个案子,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当事人张先生在某个国家机关工作,他为了帮一个朋友办点事,就找到了自己一位在法院工作的老朋友帮忙,事后收了朋友一笔不小的感谢费。

案发后,公诉机关一开始对罪名的认定是比较模糊的,因为张先生本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他的行为看上去很像“斡旋受贿”。如果按照这个方向定罪,后果会非常严重。

我们接手后,辩护的核心就放在了张先生和他那位法院朋友的关系上。在会见和阅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张先生和这位法院领导是发小,从小一起长大,关系非常铁。这一点,在双方的笔录里都得到了反复确认。我们向法庭提出,法院领导之所以帮忙,不是因为看重张先生的职务,而是纯粹出于两人几十年的友情。这是一种私人关系的运用,而不是职务影响力的延伸。

最终,这个辩护观点得到了采纳。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不属于“权权交易”,而是利用了个人关系形成的非职务影响力,最终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虽然同样是罪,但十几年的刑期差距,对一个家庭来说,就是天壤之别。

很多职务犯罪案件,界限就在这一线之间。是凭借职权去“协调”,还是依赖交情去“开口”,性质完全不同。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把这些隐藏在案情背后的关系、动机和事实细节,通过证据一点点剥离出来,呈现给法庭。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法律是讲证据和逻辑的。当事人究竟是动用了“权力”还是刷了“人情卡”,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每个案子都有它的特殊性,但法律也为我们留下了争取的空间。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并守住这个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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