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一份案例汇编时,我注意到一宗判决:一位任职多年的体育教师,因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向未成年学生裸露身体,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很多人看到这样的案情时,都会问:“他又没碰到人,怎么也算猥亵?”这正是值得我们认真讨论的地方。
传统观念里,只有发生身体接触的猥亵才能入刑。但在我接触的一些案件中,网络空间的“隔空行为”造成的心理创伤,往往不比现实中轻。尤其是当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时,这种精神层面的侵犯更难察觉、更隐蔽。司法实践正在逐渐认识到这一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处理相关案件的“解释”,只要行为人以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裸露身体、裸聊或观看淫秽画面,已经可以纳入强制猥亵或猥亵儿童的范畴。换句话说,法律保护的核心,不仅仅是肉体的安全,也是人格尊严和性羞耻心。
这类行为的危害在于,它打碎了未成年人的心理防线。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制造“安全感的假象”,让被害人误以为拒绝会带来报复或影响前途。这类精神压迫的力量,并不亚于肢体暴力。
很多家属在听到"强制"这个词时,会下意识认为“得有暴力”。但刑法中的“强制”,远远不止于身体上的威逼。它包括用语言、身份、权力等方式,压制被害人的自由意志。特别是在师生、上下级或监护关系中,这种精神压制更具迷惑性。
在这起案件中,教师曾掌握学生的升学推荐权,又以“帮助升学”为暗示进行索求。学生虽然“同意”了视频请求,但其实是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做出的,这样的“同意”并不构成自愿。从法律上看,这就属于心理强制下的猥亵行为。
我办案这些年见过不少类似的心理控制。未成年人往往出于害怕、羞耻或依附心理,不敢反抗。司法机关逐渐认识到:不能因为当事人表面上的“配合”就否定被害事实。反而,更应追究那些利用关系施压的行为人责任。
网络行为的隐蔽性,让犯罪成本似乎更低。但不论通过屏幕还是现场,法律评价的核心仍然是“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性意愿”。换句话说,只要满足性刺激目的、引起未成年人的性羞耻或厌恶感,就可能触及刑法。
教师、教练、辅导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一旦利用工作关系对学生实施此类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司法机关通常会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近些年,法院判决中还经常附加禁止从事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限制,这是为了防止再次侵害。
对普通家长而言,一定要提醒孩子,任何让人感到不适的“网络要求”都可以拒绝;对从业者来说,职业身份不只是权力,更是禁区的提醒。
说到底,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是人的性尊严。而在网络时代,性侵害的方式在变化,但被侵害者的痛苦并没有减少。法律只是底线,人心的警觉更重要。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最需要的是成年人提供的安全感,而不是权力的威压。
如果有家属发现孩子被类似方式骚扰,无论是否有身体接触,都应尽快保存聊天记录、视频截图,并及时报警。刑法并不只惩罚"实际接触",也会保护被“隔空侵犯”的人。作为律师,我最希望看到的永远不是判决书上的惩罚,而是让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少。
刑事案件最怕的,并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当事人或家属在不了解规则时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困惑,不妨先把情况讲清楚,我们会帮你判断该如何保护隐私、保留证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