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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公司负责人注意,这两种“人情操作”可能让你涉嫌社保诈骗

2026-05-10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团队接到好几个和社保有关的刑事案件咨询。这些案子有个共同点:当事人大多是小企业主,都觉得自己只是帮朋友或者员工一个忙,怎么也想不到,会和“诈骗罪”这三个字扯上关系。

办了十八年刑事案件,我见过太多因为“不懂法”或者“抹不开面子”而陷入困境的朋友。今天,我想结合最近处理的几类案件,聊一聊社保诈骗这个话题,特别是作为公司负责人,哪些不经意的“帮忙”可能会给你带来巨大的刑事风险。

“只是挂个名”,为什么也算诈骗?

“叶律师,我朋友不在我这上班,就是想挂靠在我们公司缴社保,方便以后孩子上学。后来她生孩子,用我们公司的名义报了生育津贴,钱都到她账上了,我一分钱没拿,怎么就说我诈骗呢?”这是前不久一位企业主王总来咨询时,反复向我强调的一点。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就是我们常说的“挂靠代缴”。很多老板觉得,这是成人之美,反正自己也不出钱。但问题恰恰出在报销环节。为了让朋友顺利拿到那笔数万元的生育津贴,王总不仅要以公司名义提交申请,还得“配合”制作虚假的工资流水、打卡记录,以证明他朋友是公司的“真实员工”。

在法律上,这个“配合”的行为,性质就变了。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你伪造的工资流水和劳动关系,就是“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骗取本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保基金,这就构成了诈骗。很多人会说:“钱又没进我的口袋!”但刑法上,诈骗罪并不要求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同样构成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里,你虽然没拿到钱,但作为公司负责人,提供了关键的帮助,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工伤认定里的“好心”,代价有多大?

还有一种情况,更让人唏嘘。去年我们办过一个案子,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下班后在公司组织的聚餐上喝了不少酒,回家路上自己摔伤了。按规定,这很难认定为工伤。但员工家属找到公司负责人李总,声泪俱下,说家里条件困难,希望公司能帮帮忙,在报工伤的材料上写成“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

李总心一软,觉得员工跟了自己很多年,不容易,就在不实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上盖了章。最终,社保基金支付了一笔不小的工伤赔偿款。几个月后,有人举报,东窗事发,李总和员工家属都被刑事拘留。

李总觉得非常委屈,他认为自己是出于同情,而且钱也确实都给了员工家属。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的辩护思路会集中在几个关键点。首先,李总确实没有从中牟利,这对于争取从犯地位、获得更轻的处罚至关重要。其次,要深入了解李总在盖章时,对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况了解多少。他是被家属完全蒙蔽,还是明知真相仍然配合?这直接关系到他主观恶性的认定。说实话,有时候一个看似简单的签字,背后的法律后果远超想象。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突破口:社保机构的审核责任

说了这么多风险,是不是遇到这类情况就一定构成犯罪,没有辩护空间了呢?当然不是。在我们的办案经验里,有一个点经常被当事人和家属忽略,那就是社保机构自身的审核责任。

社保基金的发放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事实本身经不起推敲,社保机构的审核人员有没有尽到实质性的审查义务?比如,在“挂靠代缴”的案件里,如果一个长期“零申报”个税的公司突然冒出来一个高工资的员工来申领生育津贴,审核人员是否应该警觉?在工伤认定的案件里,对于一些蹊跷的受伤经过,他们有没有进行过必要的调查核实?

如果社保机构自身的审核流程存在重大漏洞,或者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社保基金的损失,那么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能被切断。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们好好审核,这个骗局本可以被识破”。这一点,往往能成为案件辩护的有效突破口。在办案中,我们会向司法机关申请调取社保机构的内部审批卷宗,仔细核查每一个环节,这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很多时候,刑事风险就藏在这些看似平常的“人情往来”和“好心帮忙”里。法律不讲人情,但法律讲证据、讲事实。当风险来临时,最重要的是冷静下来,厘清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角色、主观想法和具体行为,这是有效应对指控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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