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些判决书里出现“打粉”“引流”“料子”这些词时,很多外行人都一头雾水。实际上,在网络经济的灰色地带,这些术语背后往往隐藏着信息网络犯罪的链条。最近几年,确实有不少当事人因为参与此类操作,而被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看似接近,却有关键区别。
在我办理的一些案件中,达翡引流团队的行为基本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从上游犯罪团伙获取客户名单,然后照名单去添加、引流。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为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却仍然提供技术或操作帮助,且情节严重,因此多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另一种情况则不同:有些团队自己花钱买所谓的“料子”,从市场渠道获得客户资料,再进行添加操作。这时,他们虽然仍然在利用他人信息,但不一定直接参与具体的诈骗行为。此类行为往往涉及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的环节,通常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单理解,一个核心点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帮别人做违法的事”,还是“自己非法获取了别人信息”。前者多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者则更接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再具体一点,有的诈骗团队会直接把受害人的微信推送给上游犯罪团伙,让对方去添加客户,这种做法相当于在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助力,属于典型的“帮信罪”。而有的团队用自己的微信添加客户,再把“加到”的微信号打包卖给上游,这等于自己参与了信息的收集和兜售,行为重心转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两种行为的差别,在法理上看只是“谁去添加”“微信号在谁手里”,但在定罪上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很多当事人或家属第一次接触案件时,会觉得反正都是“帮着搞引流”,其实法律上的区别非常微妙,辩护的方向也截然不同。
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操作流程,既可能被认为是帮助诈骗,又可能涉及侵犯信息。有时,检察机关会根据“想象竞合”原则——也就是一个行为触犯数罪时,选择其中较重罪名定罪。这意味着,即使行为看似轻微,如果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往往会更重。
有些当事人听到这里会问,那到底该怎么判断?其实每个案件都有细节差异,要看行为时的主观明知、信息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帮助”的具体方式。哪怕在相似案情下,不同地区、不同侦查机关的处理也未必完全一致。
我常提醒家属,不要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才去找律师。因为在刑事拘留的早期阶段,律师的介入能帮助梳理行为链条,弄清楚到底是“信息问题”还是“帮助问题”,从而决定辩护方向。如果混为一谈,可能会错过最佳的法律策略。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程序并不漫长。很多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或者家属还没反应过来时就过去了。如果你现在正面对这样的情况,不妨先把案情告诉我,我帮你把涉及的信息来源、操作环节和法律风险理一理,这是判断方向的第一步。
说到底,达翡引流类案件的复杂之处不在“技术”,而在“边界”。法条之间的那条线,有时只差一个行为方式。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把这条线看清楚,让案件回到它应有的位置上。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