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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挪用公款后自首退赃,但“受害人”是国家,拿不到谅解书还有机会吗?

2026-05-09

“叶律师,我们家属挪用了单位一笔不小的钱,现在已经去自首,钱也退了大半,但是单位是国企,这种情况能争取缓刑吗?”

在我的执业经历中,挪用类犯罪的咨询一直都很多。其中,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字之差,背后的逻辑和处理方式却有很大不同。很多家属会习惯性地认为,只要把钱退了,再拿到单位的谅解书,事情就好办了。这个思路在很多挪用民营企业资金的案件中是成立的,也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常规重点。但如果当事人挪用的是公款,问题就变得棘手起来,因为“受害人”是国家或集体,谁来给你出具那份至关重要的“谅解书”呢?

为什么说挪用公款罪的“谅解”,尤其特殊?

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比如伤害案或者一些经济纠纷,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对方的书面谅解,这对后续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或者缓刑是极为有利的。法官在量刑时,会明确地将“被害人谅解”作为一个重要的酌情从轻情节来考量。因为这代表着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化解。

但在挪用公款罪中,这个逻辑就行不通了。公款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特定集体,不存在一个可以代表国家“原谅”你的具体负责人。国企的领导不能签,因为他没有这个权力;单位的公章不能盖,因为这不符合规定。这就导致当事人和家属即便退清了所有款项,也无法拿到那份能直接递交给法官的“谅解书”。很多家属在这个环节会感到特别无助,觉得最重要的一条路被堵死了。

拿不到谅解书,辩护的突破口在哪里?

路被堵死了吗?其实并没有。只是我们需要换一条路走。对于这类由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一份文件的重要性,某种程度上不亚于“谅解书”,那就是监委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出具的《监察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有点类似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它会梳理整个案件的经过,并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处理建议等发表意见。我办过的一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在接受监委调查期间,能够始终保持高度配合的态度,这份《监察意见书》或者其附件里,就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些描述:“某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态度端正,能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

这些看似程序性的文字,在司法实践中分量很重。它虽然不是谅解书,但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类似谅解书的作用,向检察院和法院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这个当事人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并且在调查阶段为案件的顺利办理节约了司法资源。这同样是法官在量刑时非常看重的情节。

除了退赃和自首,当事人还能做什么?

所以,对于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在自首和退赃这两个基础动作之外,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在调查阶段,展现出最彻底、最真诚的配合态度。这不仅仅是口头上的认错,而是要落实到行动中。

比如,主动、全面地交代自己挪用公款的具体事实,不隐瞒、不推诿;对于尚未追回的款项,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监委追缴;如果还有其他监委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能够主动坦白,更会是一个重要的加分项。

说白了,就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去展现自己的悔过诚意。这种诚意最终会通过监委的笔头,体现在案卷的材料里,成为律师在法庭上为你争取从宽处理的最有力依据。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特别是涉及到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其程序和普通刑事案件有很大不同。如果你现在正为此感到困惑,不确定家属在里面应该怎么做,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的节点上,什么才是最重要的。

回到最初那个问题,挪用公款后自首、积极退赃,即使没有谅解书,能不能缓刑?我的答案是:很难,但并非绝无可能。这条路不好走,需要非常专业的策略和当事人极高的配合度。关键在于,能否抓住监委调查这个核心阶段,用实际行动为自己争取到那份“隐性”的谅解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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