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去外省某市的看守所办案,回杭州的路上,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家属,他们拿着拘留通知书找到我,一脸困惑地问:“叶律师,我们就是收了点钱,帮忙烧纸祈福,怎么就成了诈骗了?”在很多人朴素的观念里,算命、看风水这类事,似乎天生就和“骗”字沾边。但在我们刑事律师眼中,这道法律的界限,其实划得非常清晰,绝不是一回事。
今天,我想借一个我们之前关注过的案例,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希望能帮助那些正因此感到困惑的朋友,理清思路。
在法律上,要判定一个人构成诈骗罪,就像是打开一把有四道锁的门,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这四个条件分别是: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说白了,就是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提供任何对价,纯粹就是想把你的钱装进自己口袋里。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项目,他说得天花乱坠;或者,他隐瞒了一个足以影响你判断的关键信息。
第三,受害人必须因为这个虚假信息,“陷入了错误认识”。也就是说,如果他说了实话,你肯定就不会掏钱了。
第四,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你“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把钱给了他。
这四个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才能把一个人牢牢地锁在“诈骗罪”的门里。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断了,那么这个门就打不开,罪名也就不成立。
我们来看看李先生的案子。他因为帮人联系“大师”做祈福法事,收了数千元费用,被指控为诈骗。但从我们刑事辩护的角度看,这个案子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李先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吗?我们了解到,李先生本人是做培训和美容机构的,名下有房有车,经济状况相当不错。为了区区数千元去诈骗,从动机上讲,可能性不大。更重要的是,他收到的钱,大部分都作为报酬转给了真正做法事的“大师”,自己只留了一小部分劳务费,整个过程账目清晰,没有挥霍,事后也积极配合退还了全部款项。这就很难认定他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他“虚构事实”了吗?整个过程中,李先生并没有冒充自己是神通广大的大师,他很明确地告诉对方,自己只是一个介绍人。而且,他所承诺的“祈福法事”也确实由那位大师完成了,还有全程的视频记录为证。他提供的服务,虽然带有迷信色彩,但确实是“言行一致”的,他承诺了做法事,法事也确实做了。这就和那种凭空捏造一个投资项目骗钱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所谓的“受害人”真的是因为被骗才付钱吗?在这类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都是主动找上门来的。他们因为生活中遇到了不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寻求一种精神慰藉和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他们明知道这些行为没有科学依据,但仍然愿意为此付费,这更像是一种“精神消费”,一种自愿的财产处分。换句话说,即便没有李先生介绍,他们可能也会去找别人做同样的事情。因此,付款行为和李先生的介绍之间,那种诈骗罪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其实是断裂的。
说了这么多,如果普通人真的遇到这种情况,该从哪些方面去争取有利的结果呢?
第一,坚决否定“非法占有”的目的。要向办案机关证明,当事人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诈骗的必要性。同时,要梳理清楚资金的去向,证明收取的费用大部分都用在了法事的成本上,自己没有挥霍或隐匿。案发后积极退款、取得对方的谅解,更是重中之重。
第二,强调行为的“民俗”性质,而非刑事违法性。算命、祈福这些活动,在我国民间流传已久,很多人将其视为一种传统习俗和精神寄托。只要没有虚构事实、没有承诺“必定灵验”,仅仅是提供一种民间服务,就很难说它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当涉案金额不大,又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时,通常可以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切断因果关系。要向办案人员说明,当事人是应对方主动请求提供服务的,并非主动诱导或欺骗。对方是基于自愿,为了求个心安而付费,属于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不应将责任全部归于提供服务的一方。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影响结果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背后是对人情事理的洞察。将民间的服务行为与刑事上的诈骗犯罪严格区分开,既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尊重。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我们律师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最专业的判断和最有效的辩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