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律师,我借钱的时候确实没说实话,因为急着要还上一笔货款,就编了个扩大生产的理由。现在对方告我诈骗,我真的要坐牢吗?”在我的办公室里,类似这样的开场白,我听过很多次。对于很多苦苦支撑的企业主来说,资金链就是生命线。当一笔贷款被用来偿还另一笔贷款时,这条生命线在办案人员眼中,有时会迅速变成一条指向诈骗罪的证据链。
在存在已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理由再次借款,并用这笔钱去填补之前的窟窿,这在法律上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关键在于,我们必须穿透“借新还旧”这个行为表象,去探究债务的本质和资金的真实流向。
很多时候,当事人会感觉自己百口莫辩,似乎怎么解释都没用。这是因为在一些基层办案中,容易形成一种僵化的“入罪三段论”。
第一步,锁定事实。你借钱时说用于A用途(比如采购设备),但实际上却用在了B用途(偿还旧债)。这个事实很容易通过银行流水查清楚。
第二步,认定欺骗。既然用途不符,就说明你虚构了理由,隐瞒了真相。这符合了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
第三步,推定目的。因为你撒了谎,导致资金没有按计划投入再生产,也就没有产生新的利润,最终导致了这笔新借款无法偿还。于是,办案人员就可能推定你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个逻辑链条看起来环环相扣,很有说服力。但作为一名执业十八年的刑事律师,我认为,这种推断过于机械,它忽视了企业经营活动中最核心的要素——动态的、复杂的商业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文件,也正是为了纠正这种机械执法的倾向。
要打破上面那套逻辑,辩护的关键不是空泛地解释“我真的想还钱”,而是要拿出证据,证明你借新债、还旧债的行为,本质上仍然是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这里有几个必须深入审查的维度。
首先,要穿透查明旧债产生的根源。这是决定案件性质的命脉。如果之前的债务,是因为支付货款、员工工资、厂房租金、银行贷款利息等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那么用新的借款去偿还这些债务,本质上就是一种资金的周转,是为了维持企业的信誉和存续。这种情况下,出借人的资金风险,属于商业经营的正常风险,不应该由刑法来兜底。
相反,如果旧债是源于个人高消费、赌博,甚至是其他违法活动,那么用虚构的经营理由借来的钱去填这些窟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很难辩解了。所以,辩护工作往往需要像侦探一样,细致地梳理每一笔旧债的来龙去脉,找到对应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重构出当时真实的商业场景。
其次,要审查借款时的整体资产状况。我们常说“看底子,不看帽子”。一个人说的话可能会骗人,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相对客观。如果在借款的时候,公司的净资产是正的,或者拥有足以覆盖债务的预期稳定收入(比如有长期订单、应收账款等),这就说明企业具备基本的偿还能力,只是暂时遇到了流动性困难。即便在借款时使用了不实理由,也很难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不仅关心一个人说了什么,更关心他做了什么。借款人的后续经营行为,是判断其真实意图的重要参考。
我想起前年办过的一个案子。当事人李总的公司从外面借了一笔数额不小的资金,其中一部分确实用来偿还了之前的供应商欠款。控方就抓住这一点,认为构成诈骗。但我们团队介入后,仔细审查了李总公司后续的资金使用情况。我们发现,他将借来资金的大部分都投入到了一个新项目的研发和生产上,并且保留了完整的采购记录和研发投入凭证。公司虽然周转困难,但一直在积极地接新订单、维持生产。
法庭上,这些后续的经营行为就成了最有力的证据。它证明了李总并非想“拆东墙补西墙”然后跑路,而是在尽最大努力挽救企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诈骗罪的指控。这个案子说明,借款规模与后续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借来的资金是否真的被积极地用于“造血”,而不是挥霍,这一点至关重要。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型诈骗罪,核心标尺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条界线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中有时会变得模糊,但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它完全可以被清晰地描绘出来。如果你正因此类问题而困扰,请不要轻易放弃,专业的辩护是你此刻最有力的依靠。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