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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的辩护误区

2026-05-06

看到一份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材料,里面的一个细节让我沉思了很久。当事人当庭坚称自己毫无犯罪故意,但卷宗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却赫然写着截然相反的内容。很多时候,案件的结果早在当事人选择辩护方向的那一刻,就已经注定了。

脱离客观证据的辩解,往往显得苍白

我们来看一个前几年处理过的同类真实案件。在这个案子里,王某向下游的某公司李总销售了一批熔喷布。王某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无罪辩护,理由听起来似乎有理有据:王某销售的是工业级熔喷布,且经过专业鉴定符合工业标准。既然产品本身达标,也没有直接冒充其他品牌,至于下游买去怎么用、造成了什么结果,那都是下游的责任,跟王某无关。这就引出了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指控时常有的认知盲区:我的产品明明是合格的,怎么就构成了犯罪?

但法律的穿透力往往超出常人的想象。在卷宗里,藏着一份极其关键的客观证据。王某在交易时,心里非常清楚李总需要的是医用级别的材料。两人不仅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讨论过“医用”属性,王某甚至还特意从网络上下载了一份符合医用标准的虚假检测报告发送给了对方。当这种白纸黑字的客观记录摆在桌面时,再去单方面否认自己的主观故意,在审判人员眼里就显得毫无说服力。辩解必须有事实依据支撑,如果案件中存在证明力极强的客观事实与我们的说辞相悖,硬碰硬地去做无罪辩解往往是不明智的。

主观故意的认定,不能只凭一句“我不知道”

这就引出了刑事案件中一个非常核心却又容易被忽视的隐蔽风险: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界定标准。很多家属第一次坐在我的办公室里,最常反复强调的一句话就是:“律师,他真的不知道这事犯法,他进去后也觉得很冤。”

但在法律的评价体系里,犯罪故意的“明知”其实包含了两种形态:一种是真真切切的“知道”;而另一种,叫做“应当知道”。什么是应当知道?举个通俗的例子,作为一个在特定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从业者,或者一个具备正常社会生活经验的成年人,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极度隐蔽的交接方式或反常的行业操作时,法律会推定你对这种违规风险是具备基本认知的。一旦办案机关结合客观证据认定了“应当知道”,试图仅凭一句“我不清楚用途”来推翻主观故意,可以说是难上加难。在前面提到的王某案中,他主动发送虚假检测报告的动作,不仅直接坐实了直接故意,更切断了后续辩护的退路。认清了这个底层逻辑,你可能会问:那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到底该怎么应对?

务实的辩护策略,远比盲目承诺更有价值

这就回到了我们最初探讨的问题,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复盘上述案件,让人感到惋惜的并不是指控本身,而是脱离案件事实的辩护方向。从法律角度看,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想把辩护方向指向无罪,通常需要满足严苛的前提。比如,关键指控证据存在真实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或者是行为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核心要件上存在缺失,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才有可能作出有利认定。

而当本案中大量聊天记录、伪造文书等证据已经形成了闭环,此时更务实的应对方案,应当是全面审查全案卷宗,寻找罪轻的突破口。比如,能否剥离出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的交易?能否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刑事案件是一次关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权衡。盲目追求并不切实际的完美结果,往往会错失争取认罚、缓刑等相对更好结果的宝贵时机,最终让当事人承担了更沉重的代价。

从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中间的时间并不宽裕。很多能够影响案件定性、争取从轻处理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的焦虑与等待中悄然流逝。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很多家属第一次来,也只是想把整件事理清楚,这很正常。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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