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接待中,我经常遇到家属把几本厚厚的病历放在桌上,有些急切地问,当事人一直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这其实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只要有了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就等同于拿到了一张护身符,但法律的考量,远比这复杂得多。
在刑事案件中,判断一个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核心并不在于他平时是不是个“病人”,而在于案发那一刻,他到底能不能分辨自己在做什么,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在法律上叫作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疾病的种类非常繁多,有些确实会导致人完全失去理智,但也有很多类型的精神病,对人的日常行为和认知影响并不大,或者只是削弱了一部分自控力。
这就意味着,哪怕医学专家经过严谨的鉴定,出具了明确的结论,证明当事人确实患有某种精神病,这也仅仅是走出了第一步。司法人员还会拿着这份医学报告进一步去评估,这种疾病是否真的影响了他在作案时的判断。如果鉴定出来确实有病,但这病并没有影响到他实施特定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在法律上,他依然被视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了解了这个原理,你可能会问:那实际操作中,到底是怎么去判断他案发时受没受影响呢?
既然医学报告不是唯一的标准,我们在办案时还要看什么?其实就是要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这些表现和疾病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仅要看专家怎么说,还要去还原当事人的生活轨迹,比如他平时和左邻右舍的相处状态、平时的言行举止。如果证据能相互印证,显示他平时连基本的社会常识都无法理解,做事毫无逻辑,那认定无责任能力的把握就相对充分。
但更深层的难点在于,很多精神疾病患者的思维并非全盘混乱,他们在某些特定方面可能和常人无异。因此,必须剥丝抽茧地去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由他的精神病症状直接引发的。如果这个案件的发生并非出于病理性的妄想或失控,而是出于其他正常的动机,那么这就属于“带着病但清醒地犯错”,这种情况下,精神病史就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说了这么多,我想提醒的是办案过程中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隐形风险。很多家属在得知当事人有精神病史后,会把所有的精力和希望都孤注一掷地押在精神鉴定上,觉得只要走完鉴定程序,人就能安然无恙。这种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往往会掩盖案件真正的危机。
精神鉴定的周期通常比较长,如果最终的认定结果是不影响责任能力,而在这漫长的等待期里,家属和辩护方又没有做其他的准备,就会白白错失争取取保候审或从轻处理的黄金时机。表面上看,家属担心的是鉴定能不能过,但往深了想,大家真正害怕的,其实是那种把当事人的命运完全交给一张不可控的报告,自己却无能为力的状态。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那份病历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们先聊聊,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总而言之,精神疾病在刑事案件中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它绝不是自动生效的豁免条款。它需要通过严谨的法定程序,进行医学和法学的双重审视。面对这类案件,保持理性,寻找疾病与案件事实之间最准确的法律关联,提前做好多手准备,才是真正负责任的应对之策。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