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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证明你“没想过不还钱”

2026-05-04

办案十几年,我发现很多被指控诈骗罪的当事人,在看守所里反复向我强调的,其实都是同一句话:“叶律师,我真的没想过骗他钱,我就是想做生意。”

这句话,我相信是真的。但在厚厚的卷宗面前,它又是那么苍白。因为在公诉机关看来,事实很清楚:项目失败了,钱还不上了,当初的承诺没有兑现。这看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诈骗闭环。可问题是,如果生意失败就要被认定为诈骗,那敢于冒险的创业者,可能都走在通往看守所的路上了。这显然不对。那么,商业纠纷和刑事诈骗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一、那条看不见却定生死的线:“非法占有目的”

在法庭上,我们和公诉机关争论的焦点,往往不是当事人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为了融资,适度美化公司的经营状况;为了借款,夸大了自己的还款能力。这些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都带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这些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诈骗罪的成立。

真正划定界限的,是一条看不见的线,法律上我们称之为“非法占有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拿到钱的那一刻,心里想的究竟是“把这笔钱按约定投入项目,想办法履约”,还是“这笔钱就是我的了,我根本没打算还”?前者是民事纠纷,后者才是刑事诈骗。诈骗罪是一个“目的犯”,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客观上造成了损失,也不能定罪。

这就像一把手术刀,必须精准地切开商业行为的外壳,去探查当事人最核心的主观意图。而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用证据和逻辑,把这个“内心活动”清晰地呈现给办案机关看。

二、如何证明“我本想履约”?三个动作是关键

主观意图是藏在心里的,怎么证明?空口白牙地说“我没想骗钱”是没有用的,司法机关看重的是客观行为。在我的办案经验里,有三个关键的“动作”,可以很有效地切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链条。

第一,钱的去向。这是最核心的证据。当事人拿到钱之后,是用于个人挥霍、购买奢侈品,还是实实在在地投入到了约定的经营活动中?哪怕项目最后失败了,只要能证明资金的主要流向是用于公司运营、支付货款、发放工资,这就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抗辩。它至少说明,当事人努力过,他想让这个项目成功。

第二,事后的态度。项目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后,当事人有没有积极地和对方沟通?有没有提出过新的还款计划?有没有尝试变卖资产来弥补损失?还是说,他直接更换手机号,玩起了失踪?一个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的态度,和一个选择逃避的态度,在办案人员眼中,代表着完全不同的主观心态。

第三,是否有真实的履约计划。在借款或融资时,当事人是否基于当时的市场情况,做过一个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这个计划哪怕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过于乐观的,但只要它在当时看来是合理的,就说明当事人是奔着“做事”去的,而不是奔着“骗钱”去的。很多案件里,我们团队会花大量时间去复盘当事人当时的整个商业逻辑,就是要向法官证明,这不是一个凭空捏造的骗局。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影响结果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家属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诈骗罪的辩护,本质上是在讲一个“商业故事”。公诉机关会讲述一个“以商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故事,而律师要做的,是依据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讲述一个“真心创业,但无奈失败”的故事。我们要做的,就是让后者比前者更令人信服,更有证据支撑。这需要专业,更需要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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