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恋爱中的孩子,和那个让人意外的法律红线

2026-05-02

前几天,我和团队去了一趟外省某市的看守所。会见结束后,我坐在回杭的车上,脑子里一直转着这个案子的细节。那个男生,还没满18岁,隔着玻璃看我的眼神里,写满了困惑和委屈。

他的监护人在会见室里反复问我:“叶律师,他们俩是正儿八经在谈恋爱,女生自己愿意的,怎么就成了强奸?”这个问题,我这些年听到过太多次了。说实话,每次听到我心里都不是滋味。

“自愿”这两个字,在某些年龄面前,不算数

这个案子的情况,说出来很简单。男生在社交平台上认识了一个女孩,聊着聊着谈起了恋爱。两个人见了面,发展到了那一步。现在,女孩不满14周岁,男生因为涉嫌强奸罪,被关在看守所里,面临着判刑的可能。

很多人在这个点上会觉得困惑,这不违法吧?没拿刀没逼人,也没强迫,怎么就犯法了?这恰恰是这件事里面最关键的地方。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法律是不认可她的性同意能力的。哪怕这个女孩子在恋爱中,她是自愿的,甚至她自己也觉得没被强迫,法律上她也没有权利说“我愿意”。一旦发生了性关系,不管双方谈得多好,不管她当时有没有反抗,只要查证属实,就构成了强奸罪。而且,这类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也比一般情况要严格得多——不仅是性器官插入才算,只要身体的其他特殊部位接触到了,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但这只是问题的表象。真正的陷阱,在于很多人压根不知道有这个规定。谈恋爱谈得好好的,觉得自己在认真对待感情,结果一脚踩进了刑法的雷区里。

恋爱中的“自然”,在某些案情里,成了最致命的证据

刚才说到这个认定标准,其实很多家长听过之后会紧张,但更让人后背发凉的,是这类案件的另一面。

我这些年办过上百个涉未成年的强奸案,总结出一个规律——当两个人是恋爱关系的时候,性行为通常不是一次就结束了。今天约会一次,发生关系;下周见一面,又发生关系。在情侣之间,这听起来是很自然、很正常的过程。但是在法律语境下,“多次发生性关系”会被认定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一旦被认定为多次,刑期就会比单次的情况要高出不少。

这个案子里的男孩,直到被送进看守所,还在反复跟我确认:“叶律师,我们是情侣,这和陌生人做那种事能一样吗?”我当然理解他的感受,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差别带来的不是减轻,而是更重的后果。强奸罪本身就是重罪,最低刑期是三年。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法律本身就有从重处罚的规定。再加上没有自首情节,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想要争取缓刑,难度非常大。

说到底,这不是一句“我们是在谈恋爱”就能解释得过去的事。对于家里有青春期孩子的家长们来讲,听听这个案子,可能比看多少篇教育文章都管用。我见过太多因为缺乏这一条法律知识,整个家庭陷入深渊的案例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有多复杂,而是在完全不知道规则的情况下,就迈出了那一步。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正好处在类似的情形里,可以先把我说的这些消化一下。如果需要,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要紧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