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注到外省某市一个医保诈骗案件的争议焦点,这个案子已经经历了两次退捕,如今又重新回到起点。当事人只是医院的投资者,并未实际参与日常管理。他在卷宗里的笔录反复强调自己对医保申报的具体流程并不知情,甚至不清楚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违规。我之所以对这个案子特别留意,是因为它暴露了一个行业性的难题:医保领域的违规行为,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构成诈骗罪?
这个案子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作为投资人,其角色定位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很多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投了钱、成了老板,就应当对医院的各项行为负责。但从刑法角度看,认定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如果一个人只是出资,既没有参与虚假诊疗方案的制定,也没有授意或纵容医保申报的违规操作,那么他和实际操盘的医护人员之间,缺乏主观上的联系。
我见过不少类似的案件,投资人往往陷入一个误区:以为“不知情”就可以免责。但司法机关在审核这类问题时,看的不是他说了什么,而是他有没有尽到基本的监督和管理义务。如果投资人对医院的运营模式完全撒手不管,任由下面的人用违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即便他没有直接参与,也可能因为放任不管、疏于监管而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对于当事人而言,证明“不知情”只是第一步,还需要在客观上清晰划分自己与医院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
这就牵扯出另一个关键点:他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医院的具体违规行为无关。比如,医院的财务记录、人事任命、日常经营会议纪要等材料,能否反映出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走向的开关。
前段时间,我和一位在医保局工作的朋友吃饭,聊起这个话题。他常年带队做医保检查,对医院的各种违规行为如数家珍。但他也坦承,自己只负责把违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至于公安机关后续是按诈骗罪处理,还是走其他程序,他一概不知。他本人坚持认为,很多被查出的行为虽然违规,但因为诊疗行为本身是真实的——病人确实去看了病、确实接受了治疗——只是医生在申报时选择了更“划算”的医保目录项目,或者把医保不能报销的药品换成了能报销的。这种“真实性”的存在,让他觉得这些行为不构成诈骗。
但现实是,一旦案件到了公安手里,往往被当作诈骗罪来办。这里面的根源在于,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区分医疗行业内部的“违规操作”和“实质性欺骗”。换句话说,法官、检察官不一定是医保领域的专家,他们更擅长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角度去审视:病人有没有去过医院、开没开过药、存不存在“虚假就医”或者“空刷医保卡”的情况。如果存在,认定诈骗似乎水到渠成。但如果病人确实去了,治疗也确实做了,只是医保申报的环节存在瑕疵,那么这种“违规”和“诈骗”之间的界限就变得模糊起来。
从我做刑事辩护的经验来看,这个问题几乎出现在每一起被我接触过的医保案件中。往往,一个医院有三成的诊疗行为是规范的,剩下七成存在挂床、串换药品、超量用药等违规问题。司法机关看到这些,很容易一刀切地认定为犯罪。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很多违规行为本身并不具备诈骗罪的核心特征——即“非法占有医保基金的主观故意”。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我认为基于目前的证据,很难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故意。即便案件最终被移送法院审判,我也打算围绕“违规不等于诈骗”这一核心理念,进行无罪辩护。我没办法在不了解具体细节的情况下给你一个准确判断,但从办案经验来看,这类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地方,不是医院做了什么,而是司法机关能否在“违规”和“诈骗”之间画出清晰的线。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情况,可以先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和涉案细节理一理,然后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