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职务犯罪司法解释一出来,我朋友圈里的刑辩同行都在讨论。但真正让一些人睡不着的,是另一个消息:非公职人员的犯罪门槛,变了。
我收到好几位家属的留言,问得都很直接:“叶律师,我家人是做生意的,公司签合同收了回扣,是不是也按新规判?”
这种担心我能理解。因为这次新规的核心变化之一,就是收紧了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口子。
以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这些非公职犯罪的量刑,是参照受贿罪、贪污罪的标准,但会折算,比如按两倍、五倍的金额来对应刑档。这意味着,实际判得通常比公职人员轻。
新规直接取消了这种折算。也就是说,现在非公职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量刑,原则上和公职人员适用同一套标准。
举个例子:以前某个金额在非公职人员这边可能只够第一档,但在新规下,同样的金额可能直接跳到第二档甚至第三档。刑事处罚力度,肉眼可见地加重了。
这不是危言耸听。我在杭州执业这些年,不少企业主、高管因为在业务往来中收了“好处费”、“回扣”而被调查。以前我们还能在量刑上争取一些空间,现在基准线抬高了,辩护的难度相应增加。
但这只是表象。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另一个新增的“隐形”风险点。
这次新规专门明确了介绍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以前这个罪名有点模糊,现在操作性更强了。
什么叫介绍贿赂?就是居间撮合,帮行贿人和受贿人搭上线。很多做工程、跑审批、走程序的人,甚至部分律师,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这条线。
新规出台后,各种办事请托的价格,轻松就能超过入罪标准。比如项目审批、招投标、行政流程里的“好处费”和“好处承诺”,过去可能只是违规违纪,现在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我记得前年有个案子,一位做中间人的朋友,只是帮忙牵线搭桥,收了一笔居间费。当时这类行为在定罪上还有争议。但现在新规一明确,这类行为的边界就清晰了——风险极高。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斡旋受贿的入罪门槛被降低了。过去需要证明明确的职务关联和意思联络,现在只要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哪怕是间接的、制度性的影响,都可能被认定。范围大大宽了。
这些变化其实指向同一个核心:司法实践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正朝着更精细、更严密的方向发展。对辩护律师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机会——因为规则越清晰,辩护的突破口就越具体。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新规之下,无论是企业主、高管,还是中间人、律师,都需要重新审视自己业务往来中的合规边界。如果你正面临调查,或者已经接到通知,不要自己硬扛,找专业的刑辩律师把案子从头到尾梳理一遍,看看问题出在哪个程序节点上。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不妨先告诉我你的情况,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