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个打工的,按老板要求打电话,业绩达标了有提成,怎么就成诈骗犯了?”这是我经常会遇到的咨询开场。很多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当事人,最初都觉得自己是被牵连,甚至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法律的角度和普通人自己的认知之间,往往存在一道不小的鸿沟。
今天,我就从一个我们办过的案子说起。
去年有一个案子,涉案的是一家销售保健品的公司,主要问题出在销售环节。公司通过电话外呼的方式推销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功效、冒充名医专家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而且价格虚高,这已经符合了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核心构成要件。原案认定的诈骗金额达到了百万元级别。
我们从一开始介入,首要解决的不是案件能不能“无罪”,而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帮他把个人责任和公司行为切割开。这个案子里的当事人,不是老板,不是股东,甚至不是销售经理,他只是一线员工,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打电话。但问题是,诈骗类犯罪中,“明知”是主观要件——他有没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在骗人?
我们当时的辩护策略,不是去否认整个案件的性质,而是聚焦于“个人参与程度”和“主观认知程度”这两个维度。通过充分的证据梳理和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情节,并且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终判了缓刑三年。
所以你看,同样是参与这种案件,身份不同、认识不同、后续处理方式不同,结果可能天差地别。核心不在于你“做了什么”,而在于你“知道多少”、“主动了多少”。
办理这类案件多了,我发现一个非常普遍的认知误区:当事人觉得,我只是按公司流程做事,公司说有资质、产品有效,我怎么可能知道是骗人的?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断“主观明知”并不只看你嘴上怎么说,而是看案件中的客观事实。你有没有参与过业务培训、培训里有没有涉及“虚构专家身份”的话术、你本人是否使用过或接触过这些产品、当客户多次提出质疑时你是怎么回应的……这些细节,都会成为判断你是否“应当知道”的证据。
换句话说,如果你每天都听着“话术”念,告诉客户“这个成本几千元的产品能治好三高”,而自己心里也很清楚产品的主要成分不过是常见食材,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认为你“明知”或“应当明知”。
这个缺口一旦被抓住,再想以“我只是不知情的员工”为由脱罪,难度会非常高。
很多家属会问我:“叶律师,这种情况还能争取缓刑吗?”我的回答永远是一样的:第一步,不是去找关系,而是立刻梳理涉案人员在公司中的具体角色、入职时间、业绩构成以及收入来源。这些客观证据越早固定,后续辩护的空间就越大。
说了这么多,其实我想表达的核心就一点:保健品诈骗案件中,不同的员工位置决定了完全不同的处理路径。老板和实际策划人是直接的主犯,判决结果必然不轻;但基层员工、技术人员、后勤人员,尤其是入职时间短、只领取固定底薪的那部分人,往往有大量辩护空间。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从整体来看,无论是争取从犯认定、积极退赔、认罪认罚,还是对行为性质进行法律层面的辩论,专业刑事律师的经验能够帮当事人理清一条更清晰的争取路径。因为底层逻辑无论怎么转,最核心的东西只有五个字:事实与法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