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办理了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个农户,他在路边“捡”了三名智障人员,让他们在自己家里帮忙搬运水泥,最终被以强迫劳动罪起诉。虽然结果争取到了缓刑,但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久。特别是当被害人自己都说不清自己是不是被强迫的时候,法律要怎么判断“强迫”这两个字?
这类案子里,很多雇主一开始都觉得冤枉:“我没打没骂,是他们自愿跟我走的,我给吃给住还给点零花钱,怎么就犯罪了?” 这种说法听起来确实有点道理,但问题出在被害人身上——他们是智障人员。智障人员的认知能力有限,他们可能根本理解不了什么是“劳动交换”,什么是“被剥削”。你问他是不是自愿的,他可能会点点头,但这个“点头”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
这个问题,类比到强奸罪就很好理解了。法律上普遍认为,如果被害人因为精神发育迟滞而无法正常表达真实意愿,那么即便她口头说“同意”,这个“同意”也是无效的。类推到强迫劳动罪里,道理是一样的。智障人员如果无法理解劳动的真实性质,无法判断自己是不是被剥削,那么他所谓的“自愿同意”就不能成为雇主的免责牌。我办的这个案子,办案机关就对智障人员做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他们无法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所以自愿无效。这虽然解决了被害人承诺的效力问题,但又引出另一个麻烦。
刚才说了,被害人承诺无效所以入罪没问题,但量刑上的混乱就很让人头疼了。法律对强迫劳动罪分了两个档次:基本档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问题是,什么算“情节严重”?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说清楚。
我查了查裁判文书网,发现各地的判罚五花八门。有的案子强迫智障人员干了好几年,判得很轻;有的案子时间不长,但因为用了点轻微暴力,刑期就上去了。理论上说,长时间强迫、强迫多人、劳动条件恶劣都算“情节严重”,但法律没给出具体的量化标准。比如强迫几天算“长期”?强迫几个人算“多人”?这些模糊地带,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很大,也容易导致类案不同判。
就拿我办的这个案子来说,农户的砖厂规模很小,智障人员干的也是普通的搬运活,没有暴力威胁,也没有长时间囚禁。这种情形,和黑砖厂、黑工地那种长时间高强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劳动,性质上确实有区别。如果一刀切地往重了判,对被告人不公平;如果往轻了判,又可能保护不了那些真正被严重剥削的智障人员。这个平衡,很难拿捏。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强迫劳动罪在涉及智障人员时,最大的困境不是法律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怎么在“保护弱者”和“罪责刑相适应”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位置。
一方面,智障人员确实需要法律特别保护,因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成为被剥削的对象。另一方面,如果一刀切地把所有雇佣智障人员的行为都往强迫劳动罪上靠,又可能让一些正常提供劳动机会、支付合理报酬的人也成了罪犯。
其实,很多智障人员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他们也需要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价值。法律不能因为害怕有人滥用这个渠道,就把所有路都堵死。判断一个雇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还是要看有没有“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果智障人员是在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条件下,出于真实意愿提供劳务并获得合理报酬,那就不应该因为他的身份特殊就一律入罪。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