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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按比例没收的智慧——叶斌律师谈一起走私案中的资产处置

2026-05-01

上个月,我看到一份法院判决书的原文,里面有一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判决说:“涉案船舶平时用于正常经营,不宜直接没收。”这是一艘价值数百万元的船。船主人只用它参与了一次走私,其余时间它都在合法地跑运输。判决最终只没收了船主二十万,而不是整艘船或他全额的出资份额。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怕的,不光是人身自由的问题,还有财产问题。人进去了,东西如果也被全部收走,家庭的经济基础就彻底垮了。这个案子,恰恰回答了一个很多人都在问的问题:我的东西只是偶尔被用于犯罪,它还能保住吗?

为什么不能一收了之?犯罪工具的认定有门槛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的工具,也就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要被没收。这个逻辑是对的。如果不用这艘船,这趟走私就干不成,它确实起到了关键作用。于情于理,都该没收。

但问题的核心,不在于“该不该”,而在于“怎么收”。如果什么东西只要沾了“犯罪工具”四个字,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没收,那法律的考验才刚刚开始。这艘船是两个人一起买的,是合伙财产。其中一个叫孙某瑞的股东,对船享有大部分所有权,可他既没参与走私,也不知道船被拿去干了什么。法院如果直接判决没收整艘船,就等于让一个无辜的股东替罪犯承担了所有损失。这显然不公平,也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中关于“本人”的限定——你不能没收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财产。

这就产生了一个实实在在的两难:不没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彻底;全没收,又伤及了无辜。在这个两难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法律需要作出选择时,它到底该偏向哪一头?

比例原则的智慧:不是“全有或全无”,而是“多少才适当”

法官在处理这个难题时,想出的办法是“按比例没收”。这个思路我非常认同。它的底层逻辑,就是法律中的“比例原则”。说白了,就是惩罚的力度要和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不能大炮打蚊子。

这个案子在这个理念下,被拆解得特别清晰。法院最后定了一个二十万的金额,这背后是综合了好几重因素的考量结果,不是拍脑袋决定的。

法庭首先看的是人的作用。船主徐某某,他只是把自己的船租给了走私团伙,跟对方约好了收一笔租金。他在整件事里,就是个“配角”,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最大受益者。他从走私犯罪里直接捞到的好处很少,主要收益来源还是合法的租金。这是第一个重要变量。

其次,法庭也看船的作用。这艘船是船主花一百多万买的,还有其他人出资,买来就是为了跑合法运输的。这次拿去走私,说实话属于“偶尔为之”,不是“专业干这个的”。如果这艘船就是个专业的走私船,天天往外跑,那法院根本不需要纠结这么多,直接没收掉就完了。但现实是,它平时靠合法运输赚钱养家。直接全部没收,会让船主赖以为生的手段彻底断掉,这不符合法律要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最后,法律还考虑了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这个判法,老百姓能不能接受?能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法院在判决书里提到,船主家属在判决前主动把二十万交到了法院,船主本人也表示认罪服法。这个结果,既惩罚了犯罪,又保住了合法财产,而且没有给无辜的合伙人造成损失。这就叫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说到这里,核心其实就一句话:法律对财产的处置,永远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它更像一个精密的测量工具,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财产的实际用途,去找到一个“最合适”的刻度。这也提醒所有生意人,特别是和合作伙伴共同持有大额资产的朋友,一定要留意资产的使用去向。万一哪天它“被动”卷入了违法犯罪,后果可能会比你想象中复杂得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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