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办案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明明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心里还是踏实不下来。最让他们困惑的一个问题就是:既然案子已经不起诉了,为什么公安机关还在调查?这到底算不算完?还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这个问题问得很有深度,也恰恰是很多家属和当事人会掉进去的误区。今天,我就结合最近看到的一个实务案例,跟大家聊聊这个情况。
先说结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如果最终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只要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受害人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这里的关键词,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来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个不起诉决定一旦生效,从法律程序上讲,原案的刑事诉讼就已经终结了。说得直白一点,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结案”。
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且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是谁乐意不乐意的问题。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看到这里,可能会说:“叶律师,可他们告诉我,公安机关还在继续侦查,说案子没完啊!”
这正是大家最困惑的地方。这里我需要帮大家理清一个逻辑: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原案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点。而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全新的程序。
大家可能要搞清楚这样一层关系:理论上,公安机关在发现新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后,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是可以重新提起公诉的。但这不等于说原来的案子还在办理,更不意味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作废了。这就像一栋房子已经盖完了,开发商如果拿到新的土地和时间,可以再盖一栋新楼,但不能说原来那栋没盖完。
所以,不能因为存在这种“未来可能发生”的后续程序,就否定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法律讲究一个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案子已经终结了,当事人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障。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讲,我个人的建议是:完全可以去申请,而且应该去申请。
理由很简单。法律赋予了你这个权利,你没有理由放弃。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是对你被错误羁押的官方认定。你因为这场诉讼付出了时间和自由的代价,申请国家赔偿是你应得的补偿,不是“占便宜”。
当然,我也要坦诚地告诉大家,申请国家赔偿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拿到钱。检察机关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供述、故意作伪证等自己“作”出来的情况,那赔偿可能就谈不上了。但这属于个案审查的问题,不影响“可以申请”这个前提。
有些当事人会担心:“万一以后公安机关查到了新证据,法院又判我有罪,那我拿到手里赔偿不是还要还回去?”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从法律规定上看,这个担心有点多余。如果真出现这种极端情况,那是一个新的诉讼程序带来的结果,不影响你基于原案已经终结所获得的赔偿。
我常常跟团队的律师们强调,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自己先放弃了权利。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这类情形,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节点在哪里,什么时候去申请最合适。
最后说一句,法律的意义,在于让每一个程序都有始有终。如果你已经走到了不起诉这一步,就不要在最后的国家赔偿环节上留下遗憾。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