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份判决书,我常常在想一个问题:很多当事人以为被定一个罪,就只有一个犯罪。但现实经常比这复杂得多。
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个罪名,你听说过一个人因为同一个罪名,却被法院判了两次,最后数罪并罚吗?这听起来有点反常识,但确实存在,而且很多当事人直到判决那一刻都没弄明白。
我经常会被问到:“叶律师,我一个罪名,怎么法院说我犯的是两个罪?”这种困惑很正常,因为多数人接触不到一个程序里的深层逻辑。
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有家公司长期用低价报关的方式走私冻品,偷逃税款。案件中的几个负责人,有的参与了公司的走私行为,自己也私下搞了一样的操作。判决下来后,他们才发现:一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分成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两个部分,最后加起来,刑期变长了。
很多人想不通:罪名一样,不就是一个罪吗?怎么要分开算?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明白一个原理:刑法里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不是看罪名,而是看犯罪构成。
什么是犯罪构成?简单说,就是成立一个犯罪需要的几个关键条件。例如,做这件事的人是谁、他的目的是什么、利益最后落到了谁手里。哪怕罪名一模一样,只要这几个关键条件不同,就可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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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这几个条件上差别很大。单位犯罪是“单位”这个法律上拟制的主体在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目的是为单位赚钱。而个人犯罪是个人自己的意志,目的是为自己赚钱。所以,即便都叫“走私普通货物罪”,一个单位的人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自己又搞了一样的私活,这在法律上评价,就是两个不同的犯罪。
这个案例最终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它的裁判要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相同之罪的,应该数罪并罚。
说实话,我接过不少咨询,当事人觉得委屈:“叶律师,我就是干了一件事,怎么要算两次?”
这种委屈可以理解,但法律逻辑并不是看行动的次数,而是看行动的“身份”。
具体来说,这两个行动在三个维度上完全不同:第一,主体不一样。一个是单位,一个是个人。第二,想的东西不一样。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意志,目的是给单位赚钱;个人犯罪体现的是个人意志,目的是进自己口袋。第三个,赚到钱归谁不一样。单位犯罪的钱归单位,个人犯罪的钱归个人自己。
而且,量刑标准也不一样。就像走私普通货物罪,个人偷逃5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而单位可能要25万元以上才算。这两者的入罪门槛和量刑幅度本来就不同。所以,如果有人既作为单位负责人参与了单位走私,又私下用自己的名义搞了一票走私,那就相当于用两个不同的“主体”干了两件性质一样的事。法律上评价,就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当然要分开算、加在一起判。
聊到这里,我想起不少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怎么办?还有没有转圜的余地?”
在实务中,这种情形最关键的,不是能不能避免数罪并罚,而是如何清晰地把每一笔交易的性质划分清楚。
换句话说,到底哪些行为是代表单位的,哪些行为是纯个人的,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我见过有的案子,当事人一开始没有理清楚,把单位的责任和个人责任混在一起说,反而把自己搞得更被动。
例如,在案例中,有的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到底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提出了异议,法院最终也采纳了一部分意见,把其中几笔重新认定为单位犯罪。这说明,在证据和法律认定上,并不是完全没有辩解空间。关键是要有专业的人去帮你梳理事实、分析定性。
一旦涉及这种情况,最忌讳的就是凭直觉认为“都一样”,然后在审讯笔录里乱说。有些话一旦说出口,可能就是决定性的。
从这个判决里,我们能看到一个更深的警示:在单位做事,不是所有的事都能用“公司安排的”来解释。你自己的那点小动作,一旦出事,法律会单独跟你算账。而且这个账,很可能会叠加到原来单位犯罪的那笔账上,总成本会比你想象的要高得多。
如果你现在正面临类似的处境,不管是单位涉嫌走私,还是自己私下有类似的操作,尽快找个专业人士帮你把事实理一遍,把时间线、资金流向、决策链条都弄清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有多复杂,而是当事人自己先慌了,做出一系列错误的应对。如果你现在还不知道从何入手,不妨先把你掌握的情况说给我听听。我帮你看看,当下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怎么才能把局面理清楚。
说到底,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就对你网开一面。但它会因为你“提早知道了”而给你争取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