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税收犯罪典型案例,我想到一个问题:同样是跟发票、税款打交道,为什么有人被定性为逃税,有人被定为骗税?说实话,这个问题在实务里困扰了很多人,包括一些同行。去年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家属慌慌张张来找我,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们老板就是去买了点发票抵扣,怎么就被定性成骗税了?”这个问题背后,其实涉及到一个很关键的判断:你做的事情,到底是想少交该交的税,还是想多拿国家的钱。
我一般会用一句话给当事人解释这个区别:逃税是应该交的税不交,骗税是根本没资格拿的钱硬要拿。听起来差不多,但刑法上的性质完全不同。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如果你的抵扣金额在你真实应纳税款的范围之内,那就是逃税;如果抵扣的金额超过了应纳税额,甚至你压根就没有真实交易、凭空去骗取国家的税款,那就可能构成骗税。
去年实行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个问题。核心在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还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两者虽然都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但行为性质不同。就像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结果都是有人死亡,但性质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郭某、刘某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们从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金额相当可观,一审被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改判为逃税罪。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里说得很清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税款,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应以逃税罪论处。
很多当事人会问我:“叶律师,这两个罪名量刑差多少?”说实话,这个问题的答案没办法一概而论,但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在实务中,能往逃税靠的,争取空间往往更大。因为逃税罪有一个特殊条款——初犯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前提是五年内没有因此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骗税罪没有这样的“回头路”。所以,同样是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能不能被认定为逃税,可能是天壤之别。
我在杭州执业十八年,遇到过不少类似的情况。有些企业主被查之后,第一反应是找人托关系,结果错过了最好的争取窗口。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有类似的问题,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逃税和骗税的区别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它决定了一个人能不能有“补过”的机会。刑法之所以给逃税留了一条路,是因为立法者清楚,很多企业主逃税不是想坑国家,而是经营压力大、法律意识淡薄。但骗税不一样,那是赤裸裸地诈骗国库。两者的区别,值得每一个做生意的朋友记在心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