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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双重身份收钱,按哪个罪名判更关键

2026-04-30

今年5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二,统一了两种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这件事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还没意识到,但它在实践中带来的影响,比想象中要大得多。

我处理过不少涉及双重职务的案件,比如有的当事人既是村委会主任,又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他收的钱,到底该定贪污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以前的标准是,如果难以区分,就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这两个罪名的量刑差异很大,贪污罪的起步刑更重。但现在情况变了——新司法解释二统一了量刑标准。这意味着,在定罪时不再需要纠结于罪名认定,可以直接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处罚。

这个变化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简单说,就是过去那种“因为搞不清楚身份,所以从轻认定”的机会,现在不存在了。当两种罪名量刑标准一致时,律师的辩护重点需要从“定性争议”转向“情节认定”。比如,收的钱是用于个人还是单位?有没有主动退赃?有没有自首或立功表现?这些才是真正影响结果的关键。

我刚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是某社区支部书记,负责协助征地拆迁,也管理集体资产。他收了开发商上百万的“协调费”。公安机关以贪污罪提请批捕,家属很焦虑,觉得贪污罪肯定判得重。我和团队讨论后认为,虽然新旧标准变化了,但还可以从多个角度切入:他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的钱与他的自治职务有没有直接关系?后来我们成功论证,他收的钱更多与集体资产运营相关,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这个案子让我想强调一点:法律的变化不是坏事,它反而让规则更清晰了。但当事人和家属往往缺少的就是信息。很多人在被调查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被如何定性,更别说怎么应对了。

所以,如果你或家属遇到类似情况,第一件要做的事不是慌乱,而是搞清楚两个问题:一、你的职务中,哪些属于“从事公务”,哪些属于“自治事务”?二、收钱的行为,到底发生在哪个环节?这两个问题,基本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法律的面孔并不总是严厉的。它也在调整,也在进步。只要是法定犯,违法性的认定终究要回到行为本身。懂得这些,是对抗恐惧的最好方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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