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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给纹眉膏贴上假药的标签,这案子有没有问题

2026-04-30

看到一份关于纹眉膏案件的认定文书,里面说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但说实话,看完整个案件事实,我反而困惑了。这种产品到底能不能定假药罪,值得认真聊聊。

先说这件案子的几个关键事实。一位郝女士在自己经营的美容院里增加了纹眉服务,为了缓解过程中的疼痛,使用了麻药膏,到案发时大约用了成百上千支。后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款产品是假药,但他们只给出了结论,没有说明为什么认定为假药。另一个事实是,公安部门的司法鉴定从产品中检出了利多卡因、丙胺卡因和丁卡因等麻醉成分。

这就引出了第一个问题:一款确实含有麻醉成分、也确实用于局部麻醉减轻疼痛的产品,凭什么说是假药?我们来看看认定假药的几种情形:变质、成分不符合标准、非药品冒充药品、用其他药品冒充。这款产品的成分和宣称的功能是相符的,既不涉及变质,也不是拿白糖冒充麻醉药。如果连假药的前提都站不住,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从何谈起?

这类案件真正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产品的性质如何认定。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可能:一是被认定为药品,二是被认定为化妆品或医疗器械。如果认定是药品,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条来判断它是否符合药品特征——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或调节生理机能,并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很多涉案产品在标识上根本没有这些信息,能不能算药品还是个大问题。如果产品是从境外合法进口,并且在来源国属于非药品或普通化妆品,那即使检出麻醉成分,也不宜直接按药品管理论处,更谈不上犯罪。

再说另一种可能:如果产品属于医疗器械。麻醉成分如利多卡因在某些含药医疗器械中是允许使用的。例如口腔溃疡贴片就可能含有这些成分,但性质和注册路径都属于医疗器械。假如这款纹眉膏最终被认定为医疗器械,那绝对不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哪怕是需要注册而未注册的违规情形,目前看也不构成刑事犯罪,更多是行政监管问题。

第三个可能,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产品是化妆品。但按照现行规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利多卡因、丁卡因这类麻醉成分。这就带来一个有意思的局面——如果产品是化妆品,它确实违法了,但违的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而不是刑法。行政罚款可以,刑事立案不行。

我办案这么多年,发现这类纹眉膏系列案件里,侦查机关最容易钻的牛角尖就是直接从麻药成分推出"药品"结论。但法律不是这么算的。一个产品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它的用途、标识、注册情况和来源,而不是仅仅根据检出了什么成分。讲句实在话,这类案件存在重大争议,不是简单的一句"违法了就该抓"能解决的。

对家属和当事人来说,最怕的不是案子有多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这类产品案件一旦被定性为假药罪,办案机关往往直接按危害药品安全的方向走。但如果能在早期把产品性质这个前提讲清楚,辩护方向可能完全不同。需要尽快让专业律师介入,与办案单位沟通认定标准的问题,争取把案件引导到行政处理或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路径上,而不是陷在重罪里出不来。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有些案子看起来铁证如山,但真正的问题可能出在最基础的法律认定上。法条是死的,事实是活的。这类案件有争议,但不代表没有希望。只要有争议,就有辩护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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