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案件,判决书里写着这样一句话:“被害人描述了吻和摸胸等细节,这些细节只有亲身经历才能了解,因此其陈述应予采信。”这个逻辑,听起来好像没毛病,但在刑事辩护中,它正在被过度使用,甚至滥用。
这个案子,我们团队在前年接手过。被害人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我方当事人是一名刚毕业的学生。两人通过微信认识,聊天时女孩回避谈年龄,看起来发育成熟,当事人以为她已超过14岁。两人见面后发生了接吻和拥抱,但当事人称此后就结束了。然而女孩指控男方在性交前后都使用了避孕套,且持续时间很长。第二天,因夜不归宿被父母发现,报警称被强奸。鉴定结果很有意思:被害人腹部检出了当事人的DNA,但体内没有任何生物痕迹。同时还有其他对当事人有利的客观证据。
结果呢?法院仍然依据非亲历不可知规则,认定强奸罪成立。理由是女孩年龄小,她描述的拥抱、接吻等细节与当事人供述一致,这些细节只有亲身经历才能了解。所以,她的陈述被采信了。这个逻辑链条,说实话,让我感到担忧。
为什么我会担心?因为非亲历不可知规则的初衷是好的,为了解决未成年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但它有一个致命的前提,就是我们如何判断这些“细节”到底是不是被害人亲身经历的?如果一个未成年女孩,通过大人的引导、反复的询问,甚至从网络上获取的知识,她是否可能描述出一些看似“只有亲历者才知道”的细节?举个例子,她可以描述“对方吻了我胸口”,这个细节听起来很私密,但如果她平时玩手机时看到过类似的内容,或者被父母、心理医生追问时接受了某种暗示,她的描述就不再是“非亲历不可知”的可靠证据了。
在这个案子里,法官把吻和摸胸的细节等同于核心事实,却忽略了鉴定结果中关于没有性器官接触的证据。这是一种将证据规则公式化、一刀切的危险做法。我办的八百多个案件里,见过太多“细节一致但事实不同”的情形。比如,两个人吵架推搡,一方说“他打了我耳光”,另一方承认“我碰了她脸”,细节一致,但性质完全不同。在性侵案件中,这种“细节对应”往往只是一个表象。
我自己的体会是,非亲历不可知规则不是不能用,但不能作为唯一的定罪依据。它应该和物证、行为时间线、被害人心理状态、侦查过程中的询问方式等综合起来判断。比如在这个案子里,女孩的陈述中提到了“使用避孕套”的细节,但鉴定结果否定了性交发生。如果连最核心的物证都无法支撑,单凭细节描述就定罪,那这个规则就变成了一个可以随意装填的“万能钥匙”。
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说白了,最重要的不是争吵“你到底碰没碰她”,而是要看全案证据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指控链条。如果只是依赖“被害人描述了细节”这一单一逻辑,当事人就要警惕,这在辩护空间上是有机会的。我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去审查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看她的描述是自由陈述还是被引导陈述,有没有“不是你本人,你不可能知道”这类话术被过度使用。同时,物证、时间、地点、第三方证人的证明力都需要被重新评估。
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最终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作为律师,我必须说一句:这套规则的滥用,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对司法的公信力也是一种消耗。很多家属来找我,第一句就问:“叶律师,他们说小孩不会说谎,是不是真的?”我通常回答,孩子不会故意说谎,但她们可能在无意中接受了错误的暗示。这跟“诚实”没关系,跟认知能力和外界诱导有关。
如果你现在正在经历类似的困境,或者你对这个“非亲历不可知规则”还有疑问,可以先想清楚一点:你掌握的细节到底有多“私密”?这些细节是不是只有你和对方才可能知道的?如果是,那这可能是你的劣势,但也可能是打破逻辑闭环的突破口。因为真正“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往往不只是行为描述,而是情境、感觉、对话中的特殊问句,或者一个只有你们两个人才懂的“暗号”。连这个都没有,那所谓“细节一致”,很可能只是一个巧合。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800件,成功帮助上百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