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或家属跑来问同一个问题:为什么我这个案子,不是单独处理的,要跟其他案子搅在一起?这不公平啊。这种困惑,我太能理解了。今天我就用一个办案老律师的视角,把“并案处理”这件事说清楚。
简单说,就是把本来可以分开办的几个案子,合到一起办。听起来简单,但这里面门道很深。我举个例子你就懂了。前段时间我手上有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子,案发在湖南,受害人报案了,湖南的办案单位就立案了。过了几天,外省另一个办案单位也立案了,抓了我的当事人的同伙。结果两个单位都要把案子归到自己手里。为什么?因为我的当事人涉及的两个案子金额不一样,湖南的小,外省的大。最后,在公安阶段就把他移送到外省,合并处理了。从我的经验看,当事人自己其实没得选,但知道这个规则很重要,尤其是在家属四处托人找关系的时候,就可能事与愿违。
刚讲的那个案子,其实就对应着并案处理最常见的几种情形。我对这类规则太熟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或者几个人一块儿犯罪的,或者和这个犯罪有关联的,都是可以并案的。比如另一个盗窃案,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又新犯了一起盗窃罪。好,新账旧账一起算,之前的取保候审直接变成逮捕了。还有更夸张的,连他没被执行的行政拘留,都被司法机关一并拿出来处理了。这就是第三种情形:不光新罪,连行政处罚记录都能成为并案的理由了。
所以说,了解并案处理,光知道规定是没用的,关键是要明白它对自己到底意味着什么。我就开门见山了:会影响案子结果吗?答案是,会的。你想想,案子分开办,办案单位可能只盯着一个案子,可要是合并了,办案单位就会把你所有的“底”,全翻一遍。以前有些能过去的行政处罚,现在就能成为加重情节的“历史包袱”。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新罪被并进来,你之前争取到的不起诉或者缓刑机会,就可能全部落空。所以,当事人和家属,千万别以为取保出来就是真没事了,那只是程序上的自由。在判决下来之前,一旦有任何风吹草动,之前的努力都可能白费。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