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有一个问题经常让我和同行反复讨论:同样是处理病死猪肉,为什么有人被判得轻,有人被判得重?罪名的选择,对结果的影响往往比案件本身更大。
之前我们分析过一个案件,当事人长期收购、加工病死猪肉,最终被查获。关键事实有几个:一,他们在废弃的养猪场加工了相当数量的死猪肉,销售金额达到数十万;二,所有查获的样本都检测出了蓝耳病病毒和猪呼吸与繁殖综合征病毒;三,这些病毒并不感染人类。就是这第三点,决定了案件的定性走向。
很多家属第一次听到“病死猪肉”、“病毒阳性”这些词,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有毒有害吗?”这种直觉可以理解,但法律规定没有那么简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比如,在食品中使用工业用盐、工业染料,这些都是人为添加的。蓝耳病病毒是猪本身携带的,不是当事人刻意加进去的。而且,这种病毒不感染人,不属于“人畜共患疾病”。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在这个环节产生混淆,以为“不干净的东西”就自然算是有毒有害。其实,法律上的“有毒有害”有严格的认定标准,不是听起来吓人就能认定的。
接下来要判断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加工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但这个罪名还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就要回到那个关键问题:蓝耳病病毒不感染人。既然不会让人得病,那就不符合“足以造成疾病”的要求。
我关注这个案子的原因就在这里。很多办案人员会凭经验认定“病死猪肉=危害健康”,但我们需要用证据说话。如果经过鉴定,这些病毒确实不会感染人类,那这个罪名的适用就值得商榷。
不过,司法解释也有一条补充规定:对于“不明原因死亡或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畜、禽类”,可以推定为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所以这个罪名也还没有完全排除可能,只是需要更细致的论证。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在刑事司法中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比较哪个罪名的法定刑更重,就定哪个罪名。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不能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还有一条路径可以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死猪肉不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销售金额数十万,对应的法定刑是七年以上。
对比来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在没有造成实质后果的情况下,最高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明显,七年以下的起点和七年以上的起点,哪个更重,一目了然。
所以,最终的定性,应当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定罪处罚。这个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更长的刑期,对辩护律师来说,意味着需要在这个罪名下寻找新的辩护空间。
说到这,我想起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时的样子。他们最担心的不是“我该怎么说”,而是“到底会判多重”。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但罪名定性是第一道关卡。如果从一开始就走了歪路,后面的努力都会事倍功半。
这类案件最考验律师的地方,不是背法条,而是能准确判断:这个案子真正的法律争议点在哪里。从办理过的案件来看,我发现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认为“生意上出了点问题”问题不大。但一旦上升到刑事层面,一个罪名的选择就可能影响几年的刑期。如果你或者你的家属正面临类似的处境,不用急。先把案件的基本事实理清楚,看看案卷里的关键鉴定和证据。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突破口在哪里。
法律不是非黑即白的判断题,而是一个需要逐层拆解的逻辑链条。懂了这一点,你就能明白:每个案子都有它的转机,关键在于找对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