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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组织跨境卖淫,十年以上刑期不是开玩笑

2026-04-29

前几天,我处理完一个案子的材料,翻开卷宗,看到其中一位当事人的笔录。笔录里有一句话,我印象很深。他说:“不就是带几个人出去做点生意么,怎么就成了重罪了?”

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很多人对“组织卖淫”的理解,还停留在传统印象里——找一个地方,管几个女孩,收点钱。但法律对这类行为的认定,尤其是涉及跨境因素的,远比普通人想象的复杂和严厉。

“出境卖淫”不是钻空子,法律早已盯上这个漏洞

先讲一个事实。珠三角地区,是这类案件的高发地。为什么?因为地理位置特殊,紧邻港澳。组织者往往利用境外网站发布虚假招嫖信息,把境内的卖淫人员包装成游客,带到港澳地区的高档酒店进行活动。

从表面看,卖淫行为发生在港澳,似乎不在内地法律的管辖范围内。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只要组织行为发生在境内——比如在内地招募、培训、安排,或者通过境内的网络渠道发布信息,带动人员出境——就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而且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要组织的人数达到三人以上,无论卖淫行为最终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刑期起点就是五年,情节严重的,直接十年以上。很多人被拘留后才反应过来,原来“把人带出去卖”,跟自己想的不一样。

我在办案过程中,很多家属第一次来,问的问题都很相似:“叶律师,人都在境外被抓了,是不是没办法了?”其实不是。这种案子有它的特殊性,关键在哪里?在于每一个“人”的轨迹能不能被证明。辩护律师要做的事,就是把每一名卖淫人员的行程、动机、是否被诱骗、是否有自主选择空间,都逐一核实清楚。有时候,数字上的误差,可能就是五年和十年的区别。

一个关键判断:这“三个人”到底是怎么算的

很多人以为,“组织三人以上”这个条件很好满足,只要警方那边认定有四个、五个,就没什么好辩的。但实际操作中,问题往往出在“组织”这两个字的认定上。

举个例子。一个组织者招募了五个人。但这五个人里面,有两个人是自己在境外看到广告后主动联系过来的,不是被组织者从境内“组织”出去的。还有一个人,只在境内待了两天,没有真正参与任何卖淫活动。那么,真正符合“组织三人以上”这个条件的,可能只有两个人。

这就是辩护的突破口。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算进组织的人数里。裁判思路是:从境内到境外的卖淫人数是否确实超过三人,如果人数存疑,或者证据链断裂,那么“十年以上”的量刑基础就会被动摇。

我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重点核查一件事:警方移送的案卷里,有没有每一名卖淫人员的入境记录、出入境轨迹、居住地、手机聊天记录,以及她本人是否承认是被组织犯罪。有时候,一份不起眼的机票订单信息,就能让整个指控逻辑发生变化。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境外人员入境卖淫

说完了“带人出去”,再说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情形:组织境外人员入境卖淫。

从法律角度看,这跟上面讲的情形是同一件事。如果组织者是利用境外的女性进入大陆,从事卖淫活动,同样适用同样的罪名和量刑标准。人数超过三人的,同样是五年起步,情节严重,照样十年以上。

有些人会觉得,是不是境外人员更难追究?恰恰相反。因为境外人员入境需要签证、需要住宿登记、需要接入境内的网络服务——这些都会留下痕迹,侦查机关比我们想象的更容易查清。我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见过不少当事人,他们以为境外人员做这种事,行踪隐蔽,警方会查不到。结果呢?所有数据都在系统里,想查,只是时间问题。

说真的,每次看到这种案子的当事人,我心里都不是滋味。很多人确实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以为只是“带人出去赚钱”。但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就网开一面。

如果你现在正遇到类似的情况,或者家属被带走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我的建议是:先弄清楚人员数量,弄清楚每一个人的轨迹。不是每个案子都没有机会,但时间窗口非常有限。别等到程序走到不可逆的时候,再想回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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