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份报告,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强奸案时,因为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嫌疑人,网上讨论得很激烈。很多人在问:女方都报警了,怎么还不抓人?今天我想结合这些年办过的案子,聊聊这个问题。
这个故事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一对相识多年的男女,后来分居,男方去了国外。去年,两人带小孩外出游玩时住在一起,发生了关系。后来因为一些经济或感情上的矛盾,女方报了警,说被强奸了。男方被拘留了几天,但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
为什么说证据不足呢?我看了分析,主要有几个角度:第一,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当时受到了胁迫。第二,女方说孩子在旁边、她喊过求救,但孩子说没听到。第三,女方身上没有伤痕。这三条加在一起,让办案单位觉得,仅凭女方的单方陈述,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说实话,我办过不少性侵类案件。这类案件的难点,往往就在于“一对一说辞”。没有监控、没有证人、没有身上的伤痕,结果就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只有一方说“我愿意”,另一方说“我不同意”,又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法律只能选择“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不是偏袒,是证据规则的基本逻辑。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听到“强奸”两个字时,第一反应是同情和相信受害方。这种心理很自然,也可以理解。但这种同情心如果不加控制,可能会让办案单位在证据并不扎实的情况下,仍然做出批捕甚至起诉的决定。
这几年,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曝光,办案单位在证据审查上也越来越谨慎了。你想想看,如果一个案子在批捕阶段就没通过,说明检察院认为现有的证据连“可能构成犯罪”都靠不住,更不要说“确实充分”了。这个判断,我觉得是负责任的。
之前我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被举报强制猥亵,女方说得有鼻子有眼,但监控显示两人全程有说有笑离开。最后同样是不批捕。这种案子,如果办案单位被舆论推着走,结果可能就是反过来的。
有些当事人一听到“强奸”、“猥亵”这两个词就害怕,觉得自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这个我能理解,名声上的压力、舆论上的压力,确实很难顶。但在法律上,证据始终是硬通货。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不幸遇到被诬告的情况,记住三件事:第一,不要轻易认罪,不要以为认了就能出来。有些当事人怕被关在看守所,想着认了可能判缓刑,结果把自己送进去了。第二,尽快找律师介入,看看现有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链条。第三,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固定下来,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这些东西比你的“嘴硬”有用得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法律追求的是证据,不是情绪。检察院这次不批捕,不是偏袒谁,是在帮所有人在“理性和公正”这个天平上找到平衡点。如果你是冤枉的,证据确实不充分,那就可以坚持到底。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