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我在外地谈一个案子时,听到一个挺特别的案例。有人说,有一家公司通过招聘网站招人,安排员工冒充国外律师,专门去联系那些已经遭遇过诈骗的受害者,说是能帮他们追回被骗的钱,结果又骗了一次。他们骗的是国外的人,这种套路俗称“杀洋盘”。这个案件让我思考了一些问题。
这类案件最特殊的地方在于,行为人直接损害了律师这个职业的声誉。很多人本就对法律行业不够信任,再被这么一搞,信任感就更难建立了。但从法律角度看,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几个关键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说白了,就是要证明有人被骗了。可在这类“杀洋盘”案中,最大的麻烦就是——找不到被害人。被害人都在国外,语言不通、信息不全,根本无法取得他们的陈述。没有被害人报案,也就无法证明他们是否真的被骗了,更别提他们是不是因为“追回款项”这个幌子才交的钱。所以,这个案子在控辩双方之间,争议很大。辩方会说:连被害人都没有,怎么认定诈骗成功了?但控方会觉得:这些人明摆着在用违法手段获利,难道就因为证据难找,就让他们逍遥法外吗?
这其实是个很现实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确实是定罪的重要一环,但并不是唯一依据。如果能从嫌疑人手中的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工作聊天内容等证据中,清楚还原出他们是如何虚构律师身份、如何说服对方付款的过程,法官也有可能认定诈骗事实成立。但问题是,这类案件的证据链条往往很难闭合。比如,嫌疑人可能辩称“我确实提供了服务,只不过没有真的追回钱”;或者“对方是主动给的钱,我没有骗”。如果缺乏被害人的陈述来反驳,这些辩解有时候会让案件陷入胶着状态。我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诈骗罪的认定,并不总是因为你骗了多少人,而是看你能不能证明你骗了人。在某些案件中,正是被害人陈述这个环节的缺失,让原本看起来板上钉钉的案子,出现了转机。
很多家属最关心的其实是这个问题:如果我的家人只是这家公司的普通员工,他会被判刑吗?这要分情况。如果这个员工刚入职不久,还没有实际参与过一笔诈骗交易,没有成功从被害人那里拿到钱,那在法律上,他可能连犯罪都够不上。因为诈骗罪是结果犯,必须要有实际骗得财物的结果。但如果他已经参与了几次,并且有明确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证明他是在冒充律师、以帮助追款为由索取费用,那就要看涉案金额了。金额大小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的刑期。至于能否争取到缓刑或者取保候审,取决于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角色——是主犯还是从犯,是组织者还是被指挥的基层执行者。对于公司最底层的员工,很多最终被认定为从犯,还有一定的争取空间。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先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还是那句话:法律的判断不靠感觉,靠证据。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撑,被害人陈述是其中关键一环。但缺少了这一环,并不意味着案件就必然无法推进。对于深陷其中的普通员工来说,时间窗口比很多人想象得更重要。早一点理清事实,早一点制定策略,结果往往也早一点清晰起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