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印象很深的案子,案卷里有一段被害人补充的材料,写的是:“他就是想把我的钱骗走,不然为什么不接电话?”这句话我看了好几遍。它背后是一个很常见的误区——很多人把“失联”和“骗”直接划了等号。
在诈骗类犯罪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定罪的核心。但这个问题,真的不是“不接电话”就能说明的。
作为办了快二十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想聊聊实务中法院怎么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很多当事人会问:“我确实是没钱还了,他们有损失,这不就是诈骗吗?”
如果这么简单,那每个生意失败的人都要去坐牢了。法律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是只看“客观上还不还得了”,而是要同时看两个维度:
第一,当事人有没有还款能力。比如他收了一笔投资款,但自己名下只有一套自住房和几十万存款,而项目亏空了几百万,这意味着他客观上确实还不了。但这不等于他有“骗”的故意——破产和诈骗是两回事。
第二,他有没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这才是真正的关键。我办过一个集资类案件,当事人最后被认定不构成犯罪,因为我们提交的一组证据起了重要作用:他在被拘留前四天,主动从期货交易平台取出一笔钱还给了其中一个投资人。这证明他在有能力的时候,选择了还款,而不是跑路。
法律上有一句话常被提起:“主观见之于客观。”意思是你心里怎么想的,只能从你的行动上去推断。如果你在出事后主动联系、积极筹款、甚至变卖资产还款——这些行为本身就足以动摇“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相反,如果当事人失联、更换联系方式、变卖资产后不用于还款,那法院就有了推断的空间。这也是为什么我经常和家属说:联系不上的时候,不是最怕的,最怕的是联系上了也不面对。
在资金类案件中,法院最关注的问题是:钱去哪儿了?
如果资金去向非常明确——比如审计报告显示,所有资金都进了交易平台、支付给了供应商、或者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那“挥霍”的认定就很难成立。我记得一个案子,当事人只有一张银行卡,资金的每笔进出都有完整的审计记录。法官在庭上反复核对后,最终没有认定他存在“肆意挥霍”的行为。
但如果资金去向不明,甚至出现了“说不清楚”的情况——比如夫妻双方都说不清一笔钱去了哪里,或者资金转入了个人账户后无法追溯——那法院就会倾向于将其认定为“隐匿资产”或“转移资金”。这正是很多案件里“客观归罪”产生的原因:你解释不清楚,法官就只能推断。
我常和当事人说一句话:“你不需要证明自己有多清白,但你必须能解释清楚钱去哪了。”如果连你自己都说不明白,那你让法官怎么相信你?
不过,有一个容易被误读的点:买房买车算不算挥霍?不算。如果当事人用自己的钱为自己或子女购置房产,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肆意挥霍”。除非能证明他购买的行为发生在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之后,并且是刻意逃避债务。否则,一个正常人的消费行为,不会成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我在前几年的一个案件中,发现了一个非常诡异的现象:多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几乎是一字不差的“复制粘贴”,甚至连描述的语气和用词都完全一样。而我调取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后发现,报案时间是某年5月24日,但被害人在5月11日和13日就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材料——也就是说,在正式报案之前,这些被害人已经提前私下接触过,甚至统一了口径。
我不评价这背后的动机,但我想说的是:这类案件的“证据”有时不是来自客观事实,而是来自人际关系和临时形成的“共识”。这一点,在很多经济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的路径中,都值得警惕。
当事人可能完全不认识自己的“共犯”,也不知道别人以他的名义做了什么。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简单依据被害人陈述或者资金流水来结论,而是要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资金用途和还款行为来综合判断。
对于家属来说,如果遇到这类案件,第一步不是急着筹钱或者找关系,而是把能拿到手的证据先理清楚:资金流水、审计报告、通讯记录、还款凭证。这些才是真正能影响法官判断的东西。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处境,不妨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关键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