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判决书里的裁判逻辑,我反复读了好几遍。一位当事人问:“叶律师,我听说只要先把税缴了,再开票就不算重罪?”这个疑问,背后藏着一个很多企业主和财务人员都在试探的边界。
去年,厦门思明法院处理了一起标志性案件。被告人黄某设立了几十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操作是:他们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客户收费,其中大部分用于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增值税,自己只拿很小一部分作为“开票费”。
很多人以为,税缴了就没事了。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这个案子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讨论。争议焦点是:开票方已经把增值税缴了,受票方拿去抵扣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流失,这种行为还构成犯罪吗?
答案是:构成犯罪,但罪名变了。
根据2024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要件是以骗抵增值税款为目的,或客观上造成了增值税款被骗损失。在这个案子里,因为黄某已经把税缴了,受票方抵扣后国家没有损失,所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重罪,最高可以判无期。但这不代表就没事了。法院认定,无真实业务开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应该定性为虚开发票罪——这是一个相对较轻的罪名,最高刑期七年。我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真相:很多人觉得“只要我把税缴了,开多少票都没事”。这句话现在不成立了。缴税只能影响你用哪个罪名被处罚,但不能改变你被抓的事实。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没造成增值税损失,为什么不直接无罪?
这个问题我也思考了很久。法院的裁判理由很清晰:虚开发票罪是行为犯,只要没有真实业务而开具发票,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票面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不以造成税款损失为前提。
这就像闯红灯。你闯了红灯,但没撞到人,不等于你就没违法。发票管理秩序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秩序,无真实业务开票本身就是对这个秩序的破坏。
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公平原则。假设一个人既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只对没缴税的部分定罪,对缴了税的部分作无罪处理,那就等于说“同样的行为,因为缴税就不算违法了”。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第一,“票点费”模式风险极高。在这个案子里,被告人只拿了一点作为“开票费”,利润薄得可怜,但仍被判处实刑。司法打击的重点是行为本身对秩序的破坏,不是你赚了多少。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不是“避税天堂”。以前有些人觉得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低、有免税额度,可以用来做点“灵活操作”。现在大数据监管越来越严,这种操作的风险已经很高了。
第三,缴税的作用只在于改变罪名,不能消除犯罪本身。如果你已经参与了这个链条,最清醒的选择不是继续走,而是停下来判断自己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律师叶斌:从重罪到轻罪,这个案子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视角——法律在不断细化对税收犯罪行为的定性。当事人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这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或身边的人是否涉险,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了这么多,我想说的是:法律不会因为你缴了税就给你一张“免罪金牌”,但如果你真的只是行为不当而非恶意,法律也会给你一个公平的定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